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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再用年度收结比、结案率指标,最高法持续多年整治年底不立案

时间:2023-10-20 10:57 0 362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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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不得再用年度收结比、结案率指标,最高法持续多年整治年底不立案)
                    
                    
                    
整治多年,人民法院年底不立案顽瘴痼疾依旧存在。10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2023年前三季度司法审判数据分析研判会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强调,坚决杜绝年底不收案。
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查实一个、通报批评一个
会上,张军首先对法院审判工作给予肯定。他指出,今年两会以来,我们已经进行了三次数据会商,分析研判越来越深入、精准,已经形成固定机制。各业务庭室针对数据会商发现的问题,结合工作实际深入分析原因、研究改进措施,做了很多案外的“抓前端、治未病”、抓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结合数据反映的问题,张军提出三点要求,其中一点便是针对年底不立案问题。
张军强调,要严格落实审限内结案率要求,不得再用年度收结比、结案率指标,通过科学的审判管理,坚决杜绝年底不收案。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于违背科学管理导致一些基层法院年底不收案的,查实一个、通报批评一个。对于年底可能会出现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案件,要提前主动研判,尽早促进解决。
要认真履行最高法作为最高审判机关的职责。张军提出,最高法首先要针对自身审判执行工作不到位的情况,抓紧研究改进、完善工作措施,确保圆满完成全年审判工作任务。其次,对于数据反映的地方法院审判工作“欠账”问题,要督促指导抓紧时间补齐短板,同时确保优质高效,防止“萝卜快了不洗泥”。
会议同时披露,数据反映,全国法院前三季度审判质量、效率、效果稳中有升,整体工作稳中有进;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试行总体态势良好,与1至6月相比,16项指标趋优,3项持平。
结案率在多年间一直是法院审判质量考核的重要指标
是什么原因导致基层法院年底不立案?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法官杨建明在文章《人民法院结案率指标的局限与改革》中提出,这主要是因为案件质量评估体系中的结案率指标计算不合理、所占比例过重而导致法院过分追求结案率的结果。杨建明指出,长期以来,结案率一直是法院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也是法院年底评优创先的硬性条件之一。
“结案率是一定期间结案数与受理案件数的比率。时间可以根据需求确定,一般以月计,通常比较关注季度、半年、全年结案率数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杨成会在其2017年发表的文章《不能不说的结案率》中介绍,通用的结案率指标将其等同于一般的效率指标,没有将部分不可能完成的结案数量考虑其中,存在一定的片面性。
杨成会举例称,从诉讼法规定看,如果是12月受理的案件,对于一审民事案件来说,考虑到被告的答辩期,加上举证期限,还有反驳证据或者补正证据需要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证据交换、排期开庭等正常情况,如果案件不能调解结案,这些案件12月份不可能审结,也就意味着当年无法结案。而且,12月份受理案件多少无法控制(也不应该控制),如果12月甚至11月份受理案件占全年案件数量较多,必然直接影响当年结案率。
“于是为了更高的结案率,各个法院‘各显神通’:有的法院对当年无法办结的案件动员当事人撤诉,第二年再重新立案;有的将无法办结的案件裁定中止;有的法院从当年11月甚至更早时间开始不再受理案件,或者将当年受理的案件编成下一年案号,能结案的则作为当年收案,等等。”杨成会指出,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减少受理案件量,相对地增加结案数量,以提高结案率。
记者注意到,早在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对年底不立案的做法提出过要求。在当年3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便民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最高法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科学的司法统计指标评价体系。
最高法明确提出,人民法院不得因为提高结案率而在年底拒收当事人申请立案的请求。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不得延期立案。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因此拒收案件或延期立案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应当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在辖区内应予通报批评。
除了不立案,最高法还在意见中列出了法院常用的提高结案率的方法,如动员当事人撤诉,擅自中止案件诉讼、执行程序。对此,最高法明确,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反映,上级人民法院应当核查;对情况属实的,在辖区内应予通报批评,对相关人员要追究责任。
2011年3月,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引入“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指标。最高法佟季、闫平超在2011年10月29日的《人民法院报》上发文提到,“在今年对审判质量评估指标体系的修订中,取消了沿用了几十年的‘结案率’指标,代之以‘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指标,在全国法院引起了较大的影响。”
文章解释,法定(正常)审限内结案率指标指的是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审结的案件数占结案数的百分比。由此可见,该指标不是以月末、季度末、年末这类时间点作为结案划分依据,而是以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为依据,符合司法特点和审判规律。
对于结案率指标在使用中产生的负面效果,文章辩证地指出,我们应当清醒、理智地对待。一方面,要弱化结案率指标的评价功能,避免以偏概全的做法。另一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仍可以将结案率指标作为掌握审判进程的指标之一,用以发现问题、调整人员、整合力量,为科学管理提供依据。
事实上,案件质量评估指标体系修订之后,虽然引入了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但结案率在多年间仍一直是基层法院考核的重要指标。
最高法曾于2020年提出“取消将结案率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2015年,人民法院全面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求全国法院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起诉,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2019年,人民法院深化案件“当场立、自助立、网上立、就近立”改革,实现跨域立案服务四级法院全覆盖。但年底不立案的问题仍未彻底解决。
2020年12月3日,最高法向全国法院发出通知,强调坚决杜绝年底不立案、拖延立案、增设门槛、搞变通限制立案等现象,决不允许“立案难”问题反弹回潮。一经发现上述问题,将严肃追究责任。
2天后,全国法院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切实保证及时立案专项工作部署会召开。
会议强调,决不允许为了追求年终结案率、诉前调解率等变相不立案,更不允许搞“结案指标美容”。要加大指导督察力度,对群众立案投诉较多的重点地区加强监督。对有案不立问题“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决不允许在落实立案登记制要求上打折扣、做选择、搞变通。
在这次会议上,最高法明确提出“要完善配套机制,加快改革优化考核标准,取消将结案率作为主要考核指标”。
2021年11月23日,最高法还就“全国法院整治年底不立案”专门召开新闻发布会。最高法立案庭庭长钱晓晨通报,调研发现,年底不立案问题成因复杂,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到位、制度执行监督不彻底、考核体系不完善等问题,主要表现为搞变通限制立案、以调代立、不立不裁、限号立案、拖延立案、增设立案门槛等。
在已有措施基础上,最高法建成人民法院立案偏离度预警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展现全国法院立案数波动情况,预警通报波动异常、立案偏离度大的法院。最高法还明确,各级法院“一把手”是整治年底不立案问题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院领导是主管责任人、立案庭庭长是直接责任人。
此外,钱晓晨表示,“注重综合运用法定期限内立案率、法定审限内结案率、结案均衡度、当年结案率等多项指标,总体评价法院、法官工作业绩。”
2022年、2023年初,最高法持续提出,践行“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庄严承诺,以最严标准、最高要求、最强措施坚决巩固整治年底不立案成果。
据最高法通报,2021年12月,全国法院收案数大幅增长,扭转了2019年至2020年连续两年12月收案下降的趋势;2022年底,全国法院立案偏离度整体平稳,连续15天日偏离度、6周周偏离度波动未出现异常。
今年6月,最高法党组研究建立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并于7月开始在吉林等11个省(直辖市)法院组织审判质量管理指标体系试点。最高法指出,为了防止唯指标、数据论英雄,克服“反管理”现象,对指标设置从严把控,该合并的合并,该取消的取消。通过对每个指标设置“合理区间”,防止“唯数据”、“造数据”、盲目追高。
在10月17日的司法审判数据分析研判会商中,最高法再次提出“要严格落实审限内结案率要求,不得再用年度收结比、结案率指标”。
记者注意到,结案率、案件结收比仍是近期多地法院通报的重点指标。如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10月13日召开的全省法院前三季度重点工作通报会上披露,全省法院审判执行质效效率指标稳中加固、质量和效果指标持续向好。其中,全省法院结案率91.42%,位居全国第1位,省高院结案率位居全国高院第2位;全省法院案件结收比94.75%,位居全国第6位。
新京报记者 行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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