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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买卖一只和尚鹦鹉获刑三个月,申诉后河南高院已组织听证

时间:2024-1-13 11:01 0 280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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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红喜是河南南阳的一名中医,经营着一家诊所。2019年他买了一只和尚鹦鹉(名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二),后于2020年5月25日将鹦鹉卖与他人。为此,他锒铛入狱三个月。一起获刑的还有买家及中介,他们认罪认罚,均被判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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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中院驳回申诉通知书(注:下划线处应为笔误)
邹红喜上诉后被驳回,他仍然不服,向南阳中院提出申诉。2023年9月14日,南阳中院裁定驳回申诉。此后,他又申诉至河南高院。2024年1月10日,河南高院针对其申诉组织了听证。听证会上,邹红喜及其代理律师曾鸣阐述申诉意见并提交了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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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红喜向河南高院申诉后,河南高院组织听证
2023年5月23日,澎湃新闻刊发《南阳“鹦鹉案”:交易一只和尚鹦鹉三人获刑,一人上诉被驳提申诉》一稿报道了此案。
据邹红喜称,2019年八九月份的时候,他以750元的价格从两名自称是平顶山人的男子手中买下一只和尚鹦鹉,养在诊所一楼。养了不到一年,他觉得鹦鹉太吵,又到处排泄,便决定将鹦鹉出售。2020年5月25日,通过同为医生的微信好友唐某某介绍,他以700元的价格将这只鹦鹉卖给了薛某某。
邹红喜说,薛某某经营着一家宠物店,其将这只鹦鹉和店内其他多只鸟在网上售卖,被人举报,导致案发。
2020年8月19日,邹、唐、薛三人被刑拘,所涉罪名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同年9月15日,三人被取保候审。经辽宁德恒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和尚鹦鹉属于濒危野生动物。案发后,涉案鹦鹉在南阳市动物园寄养。
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薛某某、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邹红喜对起诉书指控的内容不持异议,但他认为买卖在我国没有野外分布、人工繁殖的鹦鹉不构成犯罪。邹红喜的律师也为其进行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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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和尚鹦鹉资料图,其系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2021年11月18日,南阳邓州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人邹红喜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薛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唐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一审宣判后,邹红喜上诉,被南阳中院驳回。此后,邹红喜又向南阳中院申诉。2023年9月14日,南阳中院作出《驳回申诉通知书》,以邹红喜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为由,驳回申诉。
上述《驳回申诉通知书》显示,南阳中院认为,本案涉案的和尚鹦鹉属于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二的野生动物,属于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范畴。
《驳回申诉通知书》还显示,南阳中院认为该案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员均有相应资质,鉴定程序合法,因此原审判决以该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并无不当。“因此,原审判决以诈骗罪(编者注:应为‘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对你定罪量刑,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
2023年12月18日,邹红喜又委托律师曾鸣向河南高院申诉。2024年1月5日,河南高院向曾红喜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24年1月10日到河南高院参加听证。
曾鸣表示,在听证时他们阐述了申诉意见并提交了新证据。新证据包括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对河南省林业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批复函》“(2021)29号”,该文件第二条为:对我国没有野外自然分布、人工繁育的费氏鹦鹉、紫腹吸蜜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开展专用标识管理试点。
曾鸣认为,这足以说明,涉案的和尚鹦鹉在我国野外没有自然分布,属于人工繁育的鹦鹉,不属于刑法341条规制的对象,对人工繁育鹦鹉的销售、交易,不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按犯罪处理。此外,曾鸣还提交了其他类似案例14起,这些案件均是以不起诉或起诉后被法院判决无罪了结。
               
               
               
                    
                    
                    责任编辑:胡淑丽_MN7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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