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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贷业务资金方“躺赚”是否还能延续?新规倒逼商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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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贷业务资金方“躺赚”是否还能延续?新规倒逼商业银行重新定位
时间:2025-4-11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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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动消费金融从业人士神经的“助贷新规”,近日正式落地。
4月3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助贷业务管理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下称《通知》),规范了互联网助贷业务定价机制,同时加强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当前除了助贷行业讨论较多的36%年化利率标准、“双担保”业务模式、名单制管理等内容外,新规实施后,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等资金方在传统助贷业务模式下主体责任的变化,同样值得关注。
商业银行等参与的助贷业务将从“流量驱动”转向“合规驱动”
准确而言,助贷是一类金融借款业务的总称。《通知》的下发,也是在金融监管总局官网的监管文件里首次出现“助贷”字样。
据北京大学普惠金融与法律监管研究基地副主任顾雷介绍,助贷业务是指资金方和**中介机构(即助贷机构)为目标客户提供贷款服务的合作方式。
“(一般情况下)就是有一定专业技术能力的助贷机构与持牌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等资金方,通过商务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由助贷机构提供获客、初筛等必要贷前服务,由资金方完成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后发放贷款,从而使借贷客户获得贷款服务的合作方式。”他解释道。
从规模来看,据艾瑞咨询2024年10月14日发布的《中国消费金融行业数据洞察报告》预测,2028年中国互联网消费金融助贷余额的规模将达到5.9万亿元。
回到当下,目前我国监管文件尚未专门界定过“助贷”概念。但国家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从持牌机构、“7+4”类地方金融组织等监管角度出发,对助贷业务提出了越来越细致的监管要求,《通知》就属于此类监管文件。
从《通知》要求来看,除各类型商业银行外,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即消金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均成为新规之下需要重点执行的对象。
值得关注的是,《通知》在开头即强调,商业银行应坚持总行集中管理、权责收益匹配、风险定价合理、业务规模适度的原则。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还特别就《通知》“强化商业银行总行对互联网助贷业务的管理责任”“规范互联网助贷业务定价机制”,对商业银行提出哪些要求?以及为“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商业银行又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商业银行及消金公司(等持牌金融机构)在助贷业务中的责任将极大增强”。苏商银行资产负债总监石大龙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如是表示。
“整体来看,新规将推动银行(等参与的)助贷业务从‘流量驱动’转向‘合规驱动’”。博通分析金融行业资深分析师王蓬博亦认为,助贷新规将倒逼商业银行等资金方转型、重新定位。
商业银行、消金公司不能仅仅充当助贷资金方
记者注意到,助贷业务实际司法案例中,商业银行、消金公司等资金方已经不能再过“躺赚”不担责的日子了。
就在《通知》出台的一个多月前,即2月28日,北京金融法院发布了一则关于商业银行(出资方)是否需要在互联网贷款平台(即助贷方)发放“免息券”引起纠纷时承担责任的庭审案例。
虽然,涉案银行称借款人两次使用的免息券均由助贷平台发放(即非该行发放),非该行向借款人推销产生。但北京金融法院的法官认为,依据原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互联网贷款平台发放的优惠券或免息券等贷款营销行为,并非绝对与商业银行无关,商业银行应依据上述规定对营销导流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此,招联首席研究员、上海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董希淼告诉记者,商业银行、消金公司等金融机构应全面准确认识自身在互联网助贷业务中的角色与责任,不能仅仅充当资金方,而是要进一步加强合作机构准入管理,规范成本费用管理,提升自主风控能力,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同时,他也认为,商业银行等持牌金融机构应当与平台运营机构、增信服务机构建立平等互利、风险分担、立足长远的合作关系,不应为了业务规模和短期利益降低准入条件,更不能为了扩大合作随意接受大型平台的不合理条件。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黄鑫宇
编辑 陶野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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