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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便是过错推定原则。当你的个人信息权益受到侵害时,在信息处理者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就会被推定有过错,应承担赔偿损害责任。这对处理信息的一方是不利的。”
“这个案例是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颁布以前的。 一审,法院认为林某虽然举证证明了四川航空公司掌握、知晓其交易信息及该信息被泄露的客观事实,但并未举证证明该信息确系由四川航空公司泄露。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法院表示林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未支持消费者的相关诉请; 二审过程中,法官已经认识到举证责任难度,虽然‘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但结合具体情况,法院认为可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原告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所以二审原告胜诉。”
“很多公司滥用优势地位,把需要用到的、用不到的信息全部收集起来,试图把包括声音、脸、虹膜等生物信息,以及个人定位、偏好习惯都统统拿走,而现在包括第6条也明确指出,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之前看到一些案例,有些饭店或商场在安装摄像头后录入了大量用户面部特征,之后又对这些面部数据做了非法交易。除了能获取人脸信息,很多地方其实还能同时获取登记的家庭地址和电话,综合使用这些数据,危害极大。 因此,重点是在‘防滥用’。 所以,法律规定除了公共安全目的,第26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采集的个人信息,除维护公共安全目的之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当然,取得个人单独同意属于例外情形。”
“这一条紧贴当下现实情况。这是从法律角度,明确禁止了涉及‘大数据杀熟’的所有行为,再加上相应的处罚手段,是对以后类似不公平商业营销的一种有效遏制。”
“大逻辑是没问题的。从实操角度来看,双方会做更多的平衡,因为在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也应注意不能干扰企业的正常运营。这里面的度如何把握,未来监管部门会做更深层的考量。”
“有了明确采集规定和滥用处罚条例,很多企业就不得不按照透明原则公布自己的追踪细则。 即便是现在,很多偷数据和滥用数据的现象你只是在怀疑,感觉‘模棱两可’没有证据,但一旦有人知道了内幕,或者员工爆料,或者竞争对手有了感知,外加对个人用户更友好的‘举证责任倒置’以及公益诉讼,那么他们就会认识到,如果违法,最终一定会付出相应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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