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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点评] 国际条约、国际协议、国内法律

时间:2020-3-4 11:46 0 2993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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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黄信怡广(原载于《世界日报》)
  
参议院第305号决议说:“总统批准并获参议院同意的条约或国际协议,遂成为本国法律的一部分”。我在《大理院裁定“执行协议无需立法同意”》一文中指出其谬误之处,如今再加以补充一下。
  
就菲律宾而言,法案经国会立法通过而成为法律,这与由行政当局和外国签署的“国际条约”或“国际协议”是两回完全不同的码子。后者是先由行政当局和外国签订后,然后才递交给参议院审议,若是获得批准,则告生效,并且产生国内法律效力,但却不能成为国内法律的组成部分。

不论是“国际条约”或“国际协议”,均为国与国之间(国际)为规范彼此权利义务关系所缔结的一种“契约”,以国家(或国际法人)为缔结主体(契约当事人)及规范对象(义务人)。人民(自然人或私法人)与国家(公法人)分属不同的权利主体,基于契约的“相对性”,除有特别约定或特殊规定外,国际条约原则上仅能拘束国家,而不能穿透国家主权直接及于人民。而国内法律的立法则是菲律宾人民都必须遵守的。

菲律宾1987年《宪法》第六章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国会通过的每一项法案,在成为法律之前,应咨送总统。总统认可该法案,应予签署,如果不认可,则应予否决,并将原法案连同其反对理由详细记入议事录,并对该法案进行复议。如果复议时该议院全体议院的三分之二同意通过原法案,应将该法案连同总统的反对理由送交另一议院复议,如另一议院全体议员的三分之二也同意通过,该法案应立即成为法律。凡遇上述情形,各议院的表决应以投赞成票或反对票来决定,投赞成票或反对票的议员的姓名应记入议事录。总统应在法案送达三十天内将其对法案的否决通知创制该法案的议院,否则,该法案即视同总统已经签署而成为法律。”《宪法》的规定使我们清晰地知道,国内法律的立法是分别先由参众二院三读通过,然后送给总统签字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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