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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点评] 有例可循

时间:2018-1-4 10:22 0 2310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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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洪范(原载于《世界日报》)

据「商总讯」,商总领导礼访司法部长讨论移民特赦以及华人问题,谈起非法移民特赦问题,司法部长说唯一有扎实法律基础的方式,就是把提案通过国会变成法律。

笔者在2007年3月1日于本栏《修改法令,有例可循》中谈过:如果「二零零七年外侨社会融合法」不能在六月国会复会后获得通过,特赦议案就需要在众议院重新提案。以本人的浅见,不如向众议院提案修改「七九一九共和国法令」之若干条例,或许比较容易通过,此有例可循。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三日,阿基诺总统签署三二四号行政令,根据移民法的第四十A,在一定条件下取消了移民的护照要求,并授权移民局长制定执行该行政令的规则和条例,并宣布了非法居留外侨申请合法化永久居留条件。一九八八年九月二十日,参议员马西沓提出二七二号决议案,指示参议院有关委员会调查总统府颁布三二四号行政令明显侵越立法特权,经过两次聆讯会,参议员陈迎达提出二九七号决议案,要求总统暂停「外侨合法化」方案的实施。决议获参议院一致通过。
  
七九一九共和国法令:外侨社会融合法,经众参两院三读通过,于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四日由蓝慕斯总统签署成法。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六日移民局长根据七九一九共和国法令「外侨社会融合法」的第十七条,要求按三二四号行政令申请合法化的外侨重新进行登记,交出其旧外侨登记证及交付移民局执行的外侨社会融合法所规定的融合费。

循三二四号行政令申请合法化的外侨得到「商总」与「华裔青年联合会」负责人的据理力争下,提出修改「七九一九共和国法令」,删除「三二四」合法化的外侨不必重新申办的条例。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蓝慕斯总统签署了修改「七九一九共和国法令」的第八二四七号法案。
  
据说,司法部长也鼓励商总继续与移民局技术工作组详细研究该提案。本人在十年前就建议修改共和国第七九一九法案。十年后,本人浅见也是一样:修改法令,有例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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