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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R——成本加运费付至(……指定目的港)
本规定只适用于海路及内陆水运。
“成本加运费”是指卖方交付货物于船舶之上或采购已如此交付的货物,而货物损毁或灭失之风险从货物转移至船舶之上起转移,卖方应当承担并支付必要的成本加运费以使货物运送至目的港。
当使用CPT,CIP,CFR或CIF术语时,卖方在将货物交至已选定运输方式的运送者时,其义务即已履行,而非货物抵达目的地时方才履行。
本规则有两个关键点,因为风险转移地和运输成本的转移地是不同的。尽管合同中通常会确认一个目的港,而不一定确认却未必指定装运港,即风险转移给买方的地方。如果买方对装运港关乎买方的特殊利益(特别感兴趣),建议双方就此在合同中尽可能精确的加以确认。
建议双方对于目的港的问题尽可能准确确认,因为以此产生的成本加运费由卖方承担。订立与此项选择(目的港选择)精确相符的运输合同。如果因买方原因致使运输合同与卸货点基于目的港发生关系,那么除非双方达成一致,否则卖方无权从买方处收回这些费用。
成本加运费对于货物在装到船舶之上前即已交给(原为交付)承运人的情形可能不适用,例如通常在终点站(即抵达港、卸货点,区别于port of destination)交付的集装箱货物。在这种情况下,宜使用CPT规则。(如当事各方无意越过船舷交货 )
成本加运费原则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若合适的话。但是,卖方无义务为货物办理进口清关、支付进口关税或者完成任何进口地海关的报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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