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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昆高速寻甸段较大交通事故致4人死亡,调查报告:钟某驾驶货车时吸烟玩手机,追尾隧道内违停面包车,2人被追究刑责
时间:2026-10-26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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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3日,昆明市公安局网站发布《银昆高速昆明寻甸“4·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4月28日10时40分许,昆明市寻甸县境内G85银昆(银川—昆明)高速公路K1958+146M大宝山隧道内,发生一起较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2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346.9万元。
经调查认定,银昆高速昆明寻甸 “4·28”较大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因张某文驾驶小型面包车在高速公路隧道路段车道内违法停车,钟某驾驶重型厢式货车时吸烟、浏览并操作手机,妨碍安全驾驶,未及时发现违法停放的小型面包车,并与其尾部相撞,加之有关监管部门履职不到位,造成的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6年4月27日22时30分许,钟某驾驶川AJG7XX重型厢式货车(货厢载运汽车轮胎等配件,载货质量2540kg,核定载质量9470kg),从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物流园出发,驶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昆程物流园。4月28日10时40分许,钟某驾驶该车以72千米每小时的车速沿G85银昆(银川—昆明)高速公路右侧行车道驶入大宝山隧道,行驶过程中,钟某存在抽烟、浏览并操作固定在方向盘左侧支架上手机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此时,前方同车道内张某文驾驶云A7FXXX小型面包车行至隧道K1958+146M处,制动后将车辆违法停放于行车道内,停放时长1分58秒。受上述妨碍安全驾驶行为影响,钟某未能及时发现同车道前方违法停放的小型面包车,致使重型厢式货车车头与小型面包车尾部发生碰撞。事故造成小型面包车内王某青、苏某香、苏某、黄某良4名乘客现场死亡,驾驶员张某文及乘客苏某朴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及道路设施均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1.张某文驾驶云A7FXXX小型面包车在高速公路隧道路段车道内违法停车,未采取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等警示提示措施,停放时长达1分58秒,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2.钟某驾驶川AJG7XX重型厢式货车过程中吸烟、浏览并操作手机妨碍安全驾驶,导致未能发现违法停放的云A7FXXX小型面包车,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张某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钟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张某文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钟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乘车人王某青、苏某香、苏某、黄某良、苏某朴无责任。
张某文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于2026年5月7日提出书面复核申请,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复核审查后认为,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事故间接原因分析
1.张某文安全驾驶能力不足,交通安全意识淡薄。具体表现:(1)张某文日常极少驾驶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缺乏高速公路行车经验,不熟悉高速路网通行路线,原本打算驾车由寻甸驶往昆明,却误驶往昭通方向;若能及时发现方向错误,沿途三次(寻甸北、功山、蒲草塘三个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可以掉头,却在连续错过三个高速公路收费站出入口后才发现方向错误,随后由卡竹收费站出口驶出,掉头后再次驶入银昆高速公路并驶至事发路段。(2)张某文驾驶的云A7FXXX小型面包车存在非法改装问题,其电门钥匙丢失后,仅凭自身机械常识,私自对车辆启动装置进行改装,未到专业汽车维修企业(或厂家)进行维修配置电门钥匙,日常依靠铁片接触电门启动,车辆电路、操控稳定性存在安全隐患,张某文和苏某朴自述当车辆行驶至事发路段时,看到排挡杆附近“冒烟”,闻到“焦糊”味,所以停车(事后检验鉴定已排除该车肇事前后及事故过程中发生火灾的可能性)。(3)张某文自述当车辆行驶至事发路段时发现“车辆故障”(事后检验鉴定已排除),其完全有条件将车辆驶至隧道内停靠带安全停放后再排除所谓“故障”,却选择在高速公路隧道路段车道内违法停车,未采取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等警示提示措施(仅开启了右转向灯)、未在第一时间组织车内乘客转移至隧道内安全区域,停放时间长达1分58秒,将车辆及驾乘人员暴露于车流危险区域,为事故发生埋下巨大隐患,最终酿成惨祸。
2.钟某漠视安全行车操作规范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钟某行车过程中注意力不集中,未保持高度警惕,分心驾驶,存在抽烟、操作手机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未能及时发现前方停放的车辆,并采取有效制动避让措施,丧失了事故防范先机,最终引发两车相撞。经调查,事故发生时事发路段为干燥沥青路面,路面附着性能较好,隧道内路面平均亮度、停车视距均符合设计要求,肇事前10:40:45至48(秒)此3秒内,钟某视线专注于方向盘前方左侧区域,10:40:49(秒)钟某出现突发异常反应,已经观察到前方车辆,同秒发生追尾碰撞,全过程中,钟某视线频繁在方向盘前方左侧区域与前方路况之间来回切换,未保持持续专注观察前方道路,导致未能发现前方行车道内停放的车辆,是引发事故的根本原因。
3.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有薄弱环节,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针对性不强。一是高速公路违法停车、驾乘人员未系安全带、分心驾驶等违法查处不到位。针对高速公路违法停车、驾乘人员未系安全带、驾车吸烟、手持使用手机的电子抓拍设备布设密度不足、现场查处、非现场取证结合不到位,此类违法行为违法成本低、屡禁不止。二是分层分类精准宣教存在短板。对不常跑高速、高速驾驶经验匮乏的私家车驾驶人,宣传教育方法不多,缺少高速行车规范、故障或走错路应急处置、人员疏散避险等专项科普宣传;对分心驾驶警示教育震慑效果不足,吸烟、驾车玩手机等违法行为常态化宣传、案例警示力度偏弱,部分驾驶人仍存在“短时间看手机不影响开车”的侥幸心理,未充分认识分心驾驶致命危害。
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1.彭州市某货运部(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彭州市某货运部系事故发生重型厢式货车法定所有人,未建立安全生产相应的机制,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无安全教育培训台账,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无隐患排查相关台账,未制定有关道路运输应急预案,无驾驶员档案台账,经营者黄某林未与钟某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动态监控按照主管部门要求接入动态监管平台,由外包公司具体监控,每月向黄某林提供电子数据,但电子数据黄某林未保存。车内安装行驶记录仪,视频为本地存储,未联网。虽然涉事的川AJG7XX重型厢式货车为钟某个体自营模式,但彭州市某货运部作为该车挂靠单位,未严格按照“三管三必须”工作要求,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乘车人王某青、苏某香、苏某、黄某良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王某青、苏某香、苏某、黄某良作为交通参与者,自身不重视交通安全、忽视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乘坐由张某文驾驶的小型面包车过程中,未使用安全带,导致事故发生时安全带未起到保护作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虽然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却加重了事故伤亡后果。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已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人员
1.肇事驾驶人张某文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26年4月29日刑事立案,因其受伤在医院接受治疗,于同年5月27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肇事驾驶人钟某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于2026年4月29日刑事立案,同日对钟某采取拘留强制措施,经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检察院批准,于2026年5月13日执行逮捕。
该案已于2026年7月7日移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事故调查中发现的有关监管部门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秩序管理有薄弱环节,重点交通违法行为查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针对性不强相关问题,建议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向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安局根据相关规定,对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相应处理。
2.彭州市某货运部(个体工商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相关责任问题,建议由市交通运输局函告四川省成都市交通运输局,依法进行处理。
3.乘车人王某青、苏某香、苏某、黄某良未系安全带的违法行为,鉴于四人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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