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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民生] 大理院: 「严重虐待行为」可作合法分居依据

时间:2026-5-31 09:56 0 652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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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妻子专横、冷漠、控制欲强、爱说闲话以及其他对丈夫造成敌意和恐吓环境的“严重虐待行为”,可作为合法分居的依据。

  反之,丈夫的此类“严重虐待行为”亦可作为妻子提出合法分居的理由。

  在一份由大法官安东尼奥。高(Antonio T. Kho Jr。)撰写的裁决中,大理院表示,虽然《家庭法》不允许绝对离婚,但配偶可透过法院命令合法分居,而不终止其婚姻关系。

  大理院表示:“根据《家庭法》颁布合法分居法令并不会切断双方的婚姻关系,也不会影响他们的婚姻状况。该法令仅涉及配偶的‘分床分居’,因为我们的司法管辖区不允许绝对离婚。”

  根据《家庭法》第55条,合法分居可基于以下理由准予:

  1. 对申请人(丈夫或妻子)、共同子女或申请人子女反复施加肢体暴力或严重虐待行为。

  2. 施加肢体暴力或精神压力以强迫申请人改变宗教或政治取向。

  3. 被告(丈夫或妻子)试图腐化或诱使申请人、共同子女或申请人子女从事卖淫,或共谋此类腐化或诱使行为。

  4. 最终判决判处被告监禁超过六年,即使已获赦免。

  5. 被告吸毒或酗酒。

  6. 被告为女同性恋或男同性恋。

  7. 被告在菲律滨境内或境外另行缔结婚姻的重婚行为。

  8. 性不忠或性变态。

  9. 被告试图谋害申请人的生命。

  10. 被告无正当理由遗弃申请人超过一年。

  大理院发言人办公室发布的裁决摘要指出,本案(案号 G.R. No. 243647)中的夫妇于2003年结婚,后育有两名子女。

  为维持家计,妻子开始贩售咖啡,但他们仍面临经济困难。丈夫则攻读护理,希望有朝一日能将家人移居国外。

  然而,丈夫移居国外的计划从未实现。

  在婚姻期间,丈夫声称他面临妻子各种虐待行为。他报告说,妻子控制家庭财务,即使在他需要治疗牙痛并被建议进行根管治疗时,也拒绝提供经济援助。

  丈夫还声称,在一次派对上,妻子告诉他们的朋友,因为他们不再有性生活,她想切掉他的阴茎。

  他还指控妻子向家人和朋友讲述关于他的故事,经常扭曲事实以丑化他。

  他还说,妻子拒绝婚姻咨商,禁止他与朋友见面,操纵他们的孩子以迫使他提供更多经济支持,并在整个婚姻过程中保持控制欲。

  丈夫随后提出了合法分离的请愿。

  妻子则声称,丈夫除了易怒外,还经常抱怨和发牢骚。

  她还声称,他大部分时间都待在书房里用电脑工作或看电影。

  她补充说,丈夫开始晚归,因为他会和朋友在餐厅酒吧和其他娱乐场所流连。

  在2017年3月1日的一项裁决中,地区审判法院准予了丈夫提出的请愿。初审法院裁定,丈夫能够“基于妻子总体行为的初步证据”证明“存在严重虐待行为”。

  当她的重新审议动议被驳回后,妻子将案件上诉至上诉法院。

  在2018年7月19日的一项裁决中,上诉法院准予了妻子的请愿,裁定丈夫和妻子提出的问题“是 微不足道的,且在已婚夫妇中常见”,且“双方提出的行为既不严重也不具虐待性,同样并非无法修补或无法治愈”。

  丈夫就上诉法院的裁决向大理院提出上诉。

  大理院准予了丈夫的请愿,并表示:

  “在本院看来,丈夫对妻子的指控符合对丈夫存在敌意和恐吓环境的情况。从事实可以看出,妻子对丈夫的对待,使他总是不得不屈从于妻子的主导。此外,丈夫曾多次尝试透过咨商和干预来挽救他们的婚姻,但这些努力都徒劳无功。”

  “再者,证人的证词进一步支持了存在敌意环境的事实,这反映在妻子的控制态度上。因此,法院认为丈夫因工作原因决定调回纳卯以远离宿务的环境并无过错。”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丈夫能够证明妻子的行为构成了《家庭法》下的‘严重虐待行为’。”

  “因此,本院认为应推翻上诉法院的裁决,恢复初审法院的判决,准予丈夫与妻子的合法分离法令。”

  “作为丈夫与妻子合法分离的结果,有必要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以便根据《家庭法》第63条解散和清算他们的财产制度。”

  “另命令初审法院根据《关于合法分离的规则》确定丈夫与妻子共同子女的监护权和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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