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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分类] 菲律宾走私枪械到中国 男子被判无期徒刑

时间:2026-2-12 20:06 0 74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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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律宾走私枪械到中国 男子被判无期徒刑

【北京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9日作出刑事终审判决,依法维持一审对凌姓男子的判决结果。该案判决书号为(2018)京刑终187号。法院认定,被告凌姓男子明知枪支来源非法,仍长期参与跨国走私枪械、非法买卖枪支并制造弹药,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依法判处无期徒刑。

判决指出,凌姓男子,男,1982年出生,自2016年起,明知相关枪支系从境外非法走私入境,仍多次直接向绰号“M总”的林姓男子(另案处理)收购枪支。涉案枪支来源于菲律宾,走私团伙将枪支拆解后藏匿于砂轮机等工业设备中,经香港中转后非法进入内地,具有明显的跨国走私特征。

经司法鉴定,凌姓男子先后非法购得走私火药动力枪支14支,另向他人购买火药动力枪支1支,并非法持有枪支4支及大量枪支零组件。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位于北京市通州区的暂住地及车辆内,依法查扣多支枪支、零部件及相关证物。

法院另查明,凌姓男子不仅非法持有和交易枪支,还进一步实施制造弹药行为。2016年3月起,其通过网络购买弹壳、弹头、底火、火药等材料,在北京市通州区一处平房内,与他人共同非法制造弹药共计3918发;其后又制作弹状物376发,其中绝大多数经鉴定属可击发实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凌姓男子明知枪支属走私物品仍直接向走私人购买,其行为依法应以走私武器罪论处;同时,其非法买卖枪支、制造弹药及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分别构成相应犯罪。其中,走私武器犯罪情节特别严重,非法制造弹药及非法持有枪支亦属情节严重。

终审裁定,维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7)京03刑初166号刑事判决: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凌姓男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非法买卖枪支、制造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

其余涉案人员,分别因走私武器罪、非法买卖枪支及制造弹药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包庇罪等,已依法另案判处相应刑罚。

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涉案枪支来源涉及境外,多环节转运、刻意规避监管,反映出跨国走私武器犯罪对国家安全与公共安全的现实威胁。司法机关将依法持续严厉打击此类跨境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与法治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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