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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混淆存款和保险!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时间:2025-3-31 10:05 0 52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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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机构产品适当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规定,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或者交易过程中,禁止混淆存款、理财、保险等产品,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产品收益或者保障范围。向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客户销售或者与其交易高风险产品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
所谓适当性管理,是指金融机构根据产品的基本属性、风险特征等,结合客户金融需求、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因素,开展识别、提示、匹配、销售、交易等活动。
据介绍,《办法》共六章五十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金融机构应当了解产品,了解客户,对客户购买的产品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销售与其相匹配的产品。
二是对于投资型产品,要求金融机构划分风险等级并动态管理;将投资型产品的投资者区分为专业投资者与普通投资者,对普通投资者进行特别保护,包括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开展风险提示等。对于私募产品,应当面向具备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资者以非公开方式销售等。
三是对于保险产品,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与保险销售资质分级管理相衔接,对投保人进行需求分析及财务支付水平评估。销售投资连结型保险等产品,还需开展产品风险评级和投保人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是强化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监管措施、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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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混淆存款、理财、保险等产品
《办法》对金融机构在推介、销售或者交易过程中的禁止行为进行了明确,包括:代替客户进行评估,进行不当提示,先销售或者交易后评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影响评估结果真实性、有效性;对客户进行告知、风险提示时,内容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混淆存款、理财、保险等产品,违规承诺保本保收益,夸大产品收益或者保障范围等;主动推介风险等级高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欺骗、误导客户购买或者交易不具备适当性的产品等。
《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强化销售人员资质管理,确保销售人员具备相应的产品销售资质。金融机构应当对销售人员持续开展培训,确保销售人员充分了解所销售或者交易产品的属性特征及风险水平。此外,金融机构应当构建科学合理的销售人员激励约束机制,考核标准应当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行为和程序的合规性、客户投诉情况等,不得以销售业绩作为唯一考核指标。且金融机构应当客观完整地记录适当性管理的重点环节,妥善保存相关信息资料,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机构与客户合同关系终止后五年。
对于向老年人销售产品,《办法》也作了特别规定:金融机构向六十五周岁以上的客户销售或者与其交易高风险产品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可以包括制定专门的销售或者交易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强化告知和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及时进行回访等。通过互联网等线上方式销售或者交易的,流程设计应当具备适老性、易用性和安全性。
近年来,银保渠道销售人员采用误导性话术,刻意模糊存款与保险的界限,致使老年人“存款变保险”的相关案例频频见诸报端。南都湾财社此前报道,2024年年底,60多岁的汪婆婆(化名)在浙江兰溪市一家银行网点办理存款业务时,在银行里的一名“工作人员”推销下,“存款变成了一份保险”。
据介绍,该名“工作人员”宣称,“利息比银行高、随用随取还送保险、能免费得到医院的陪护服务”。最终,汪婆婆在销售人员的协助下办理了保险产品。后经过多方维权,汪婆婆最终解除了保险合同,但她表示:“至今不清楚当时的销售人员是银行职员还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
分析称,禁止混淆存款、理财、保险等产品的规定,直击当前金融销售中“偷换概念”“虚假宣传”的痛点,有助于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导致的纠纷。对向65岁以上客户销售高风险产品作了特别规定,要求金融机构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老年群体因风险认知能力下降,易受高收益诱导,此规定能有效防范不当销售,呼应老龄化社会的金融安全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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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刘兰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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