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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应避免过度依赖特定客户等

时间:2025-2-10 09:48 0 33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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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经纬2月8日电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网站8日消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近日印发《保险集团集中度风险监管指引》(下称《指引》)。其中明确,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应避免过度依赖特定的资产、交易对手、客户、地域或市场。
  《指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将集中度风险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完善与业务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等,有效识别、计量、评估、监测、报告、控制或缓释集中度风险。
  同时,《指引》提出,保险集团公司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相关部门及成员公司管理职责,构建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管理运行机制。
  在集中度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方面,《指引》明确,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指标体系,根据自身风险偏好、风险状况、管理水平和资本实力等因素,对各类集中度风险设定适当的集中度风险限额,明确集团成员公司分级限额传导机制、分层管控机制、限额占用规则等管理规范。
  保险集团成员公司应避免过度依赖特定的资产、交易对手、客户、地域或市场,充分分析和判断易受宏观政策和经济周期波动影响的特定行业可能形成的冲击。对于因市场价格变化等原因超出集中度风险限额的,应按相关规定报告或审批,并建立有效的超限额管理机制,加强超限额情况风险分析,采取必要的风险分散措施,及时进行风险化解和处置。
  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应急与缓释管理机制,明确各类集中度风险应急管理职责分工、应急管理程序、风险缓释工具等规范要求。
  在各类集中度风险已经或预计发生重大风险,可能对集团流动性、偿付能力、声誉等产生重大冲击时,保险集团公司须制定应急管理与风险缓释方案并严格执行,有效控制和缓释风险。
  保险集团应针对集中度风险持有足量的资本和流动性缓冲。
  此外,《指引》还要求,保险集团公司建立集中度风险数据治理机制,明确各类集中度风险数据统计口径、信息来源、报送标准、时效规范等,组织和监督保险集团成员公司落实集中度风险数据治理要求,保障集中度风险数据质量。(中新经纬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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