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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2024年第1、2、3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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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发布2024年第1、2、3号令
时间:2024-2-6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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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日,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官网消息,为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质效,金融监管总局修订并发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三个办法”)。
“本次修订合理拓宽了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范围,并明确参照适用范围,着力涵盖当前市场各类合理的融资用途需求。同时进一步明确借款人对象范围,有效满足不同类型市场主体融资需求。”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
适应趋势推动信贷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据悉,2009年至2010年间,我国陆续出台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1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0年第2号)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以下简称“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作为我国框架性的信贷管理制度,“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目前执行已十余年。“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提出了新的要求。‘三个办法一个指引’的一些规定,存在局限性和滞后性,因此需要调整以适应当前信贷业务的发展趋势。”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发布实施“三个办法”是完善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管理制度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进一步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升信贷管理能力。
在业界看来,此次修订意义重大。“首先满足了金融监管与时俱进的需要。”工银国际首席经济学家程实认为,经过十余年发展,我国实体经济的融资特点、金融业务的复杂程度都出现了很大变化,此次修订及时明确和优化了监管要求,并将新的业务场景纳入监管,确保了监管与实践的同步。招商银行副行长兼首席风险官朱江涛也认为,与上一版本的制度相比,“三个办法”更贴合现阶段信贷实际,与银行业数字化转型的适配度更高,对银行经营管理的指导更加清晰。
在业界专家看来,此次修订还有利于提升监管规范性并体现了防控风险这一金融工作主题。“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三个管理办法自发布以来一直是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管理规定则是指引性规范。此次修订形成三个正式管理办法,有助于金融监管更加‘有棱有角’,更具权威和执行效力。同时,此次修订明确了固定资产、流动资金、个人经营贷款的期限要求,填补了现行办法在防范期限错配风险方面的制度空缺;对还款频率和时限作出了明确要求,对受托支付的金额与时限标准进行了优化,有助于中小银行的贷款风险管理。”程实认为,这些修订将督促银行业提升信贷管理水平,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这些修订还有利于引导商业银行服务实体经济。中国建设银行信贷管理部副总经理李红骏认为,“三个办法”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制度遵循,是各类信贷产品与服务的“根”。商业银行可以结合本次修订增加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办理贷款,持续提升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质效,切实增强经济活力,巩固和增强经济回升向好态势。
调整贷款用途和对象
本次修订的调整覆盖了信贷制度的核心环节。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首先,修订合理拓宽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的用途及贷款对象范围,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满足信贷市场实际需求。
其中,《固贷办法》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借款人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固定资产的建设、购置、改造等行为。《流贷办法》明确,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在贷款用途方面,《流贷办法》明确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采矿权等其他无形资产办理的贷款,则明确可根据贷款项目的业务特征、运行模式等参照《固贷办法》执行,或适用《流贷办法》。
朱江涛认为此举增强了管理适配性。“拓宽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的适用范围,有助于契合不同类型借款人多场景的用信需要。”
本次修订还调整优化受托支付金额标准,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提升受托支付的灵活性。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第一优化调整受托支付金额标准,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明确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对于流动资金贷款,规定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对于个人贷款,明确单次提款金额超过3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单次提款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经营贷款,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第二,适度延长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时限,满足相关合理需求。将固定资产贷款受托支付时限最长放宽至十日,并明确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可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具体的支付时限。
第三,增加借款人紧急用款相关规定,提高受托支付灵活性。对于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及个人经营贷款,明确对贷款资金使用记录良好的借款人,在合同约定的贷款用途范围内,出现合理的紧急用款需求,贷款人经评估认为风险可控的,可适当简化受托支付事前证明材料和流程,并于放款后及时完成审核。
此外,今后不再对受托支付走款占比进行考核。贷款人在发放贷款前应确认借款人满足合同约定的提款条件,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实施管理与控制。
填补了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
本次修订还填补了关于贷款期限的制度空缺。据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介绍,本次修订明确:一是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确需办理期限超过10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或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授权相应层级负责审批。二是流动资金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对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5年。三是个人消费贷款期限不得超过5年。个人经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最长不超过10年。此外,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个人助学贷款、汽车贷款等的贷款期限另有规定的,继续执行相关规定。“此举将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进一步优化贷款结构。”该负责人表示。
同时,考虑不同类型流动资金借款人差别较大,实际需求不尽相同,本次修订还更加注重流动资金贷款的灵活性,支持商业银行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流贷办法》明确,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业务特征、资金循环周期等要素测算其营运资金需求。办法后附测算方法示例供参考,贷款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定针对不同类型借款人的测算方法。对于小微企业借款人,贷款人可通过其他方式分析判断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朱江涛认为,通过优化流动资金贷款测算要求,将鼓励银行考虑借款人个体差异,发挥主观能动性,制定差异化的流动资金测算方法。适度延长受托支付时限要求,增加紧急用款相关规定并松绑受托支付走款占比考核,利于银行快速响应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融资需求。
本次修订还根据信贷办理线上需求,优化了贷款办理流程等。具体来看,一是关于贷款调查。明确流动资金贷款和个人贷款应采取现场与非现场相结合的形式履行尽职调查。同时,对于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及20万元以下个人贷款,在非现场调查可有效核实相关信息真实性的前提下,可简化或不再进行现场实地调查。二是关于面谈面签。允许商业银行通过视频形式履行个人贷款面谈。明确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当面签订个人贷款合同,但对于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进行签订。朱江涛认为,明确在贷款办理流程中可适度采用视频面谈、非现场调查等形式,适配线上化业务等新型融资场景的开展。
对于上述三点修订,李红骏认为,本次修订既遵循了原则性,又为差别化经营需求提供了一定的灵活度。对原有规定中存在局限性和滞后性的要求进行更新,比如流动资金测算,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在开展业务过程的执行标准;再如,明确固定资产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应由总行审批或授权,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引导商业银行有效防范贷款期限错配风险。
双管齐下防控资金挪用
为防范潜在风险,本次修订就防控贷款资金挪用行为作出要求。包括:一是贷款人应在合同中与借款人约定,借款人出现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等情形时,如个人经营贷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等,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以及贷款人可采取的提前收回贷款、调整贷款支付方式、调整贷款利率、收取罚息、压降授信额度、停止或中止贷款发放等措施,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二是贷款人应健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加强金融科技应用,有效监督贷款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发现借款人挪用贷款资金的,应按照合同约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管控。朱江涛认为,修订明确要求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挪用贷款资金的相关责任,同时健全银行内部贷款资金支付管控体系并深化金融科技的应用,“双管齐下”确保了信贷资金按约定用途使用。
此外,针对市场关注的相关条款中规定的“书面形式”应如何理解,金融监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也作出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符合条件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三个办法’关于‘书面形式’的有关要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仅包括纸质文本,也包括相关数据电文。”
“三个办法”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金融监管总局将做好“三个办法”的实施工作,积极推动信贷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据记者了解,目前各家机构已着手开展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强化信用风险管控等。建设银行表示,将按照“三个办法”规定,统筹做好相关决策部署,在监管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有计划、按步骤推进“三个办法”落地实施,及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强化信用风险管控,进一步提升建设银行信贷管理的精细化和规范化水平。工商银行表示,将按照新规要求做好部署落实,及时修订完善内部相关管理制度,配套开发完善相关系统功能,推动全行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等有序过渡和平稳运行。招商银行表示,将积极落实监管指导意见,在坚守风险合规底线的基础上,强化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践行服务实体经济的社会责任,提升信贷管理能力和金融服务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
本文源自中国银行保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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