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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西安一辅警恐吓“人肉”网友:违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或涉嫌滥用职权罪

时间:2023-12-11 10:35 0 340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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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公安局阎良分局12月8日晚通报,该局辅警张某因私信网友、威胁对方“要查询其个人信息”,已被解除劳动合同,并被行政处罚。 受访律师对红星新闻表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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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当地就辅警威胁网友事件发布通报
疑因追星发生口角
辅警威胁“人肉”网友
12月7日,一网友发文称,一名疑似西安阎良公安系统内的警务人员通过微博私信威胁自己,并声称可以查到其个人信息。该网友发布的聊天记录显示,对方还表示可以查到开房记录,其微博中曾晒出了疑似带有警号的铭牌、肩章等物品。
7日晚,西安市阎良区公安局通报称,该局督察部门已开展调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是违法犯罪行为,如有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12月8日晚,西安市阎良区公安局通报称,经查,该局警务辅助人员张某(女,24岁)在与某网民私信过程中发生争执,导致情绪失控,为恐吓对方,信口编造要查询其个人信息。经进一步调查,其没有接触、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条件和权限,也未发现其通过他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况。
通报称,目前,该局已根据辅警管理工作规定解除张某劳动合同,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同时,给予张某原所在部门负直接管理责任的民警田某责令检查,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毛某诫勉。
据央广网报道,这名疑似警务人员曾于7日晚8点29分发布微博进行道歉,称“不应该为莫(陌)不相识的互联网明星强出头”“不应该私信素人网友威胁恐吓”等。不过当记者8日再次查看后发现,以上微博内容均已被删除。
据了解,威胁他人的一方疑为某男演员的粉丝,两人因追星发生口角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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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民发文称被疑似警务人员威胁“人肉” 图据央广网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相关管理规定
多种情形下可解除劳动合同
针对张某被解除劳动合同一事,北京君众律师事务所葛向孜律师表示,《西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警务辅助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多地出台了省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今年9月,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陕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对辅警的招聘、使用、保障、管理(包括晋升)和监督等方面作出了规范。该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由于该条例明年才生效,现在至多可以作为参照。”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律师在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参照该条例,有6种情形可以解除辅警的劳动合同,其中之一是“严重违反辅警管理规定和纪律要求”。该《条例》中辅警的职责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文明履职”“廉洁奉公、不徇私情”的要求。
刘昌松表示,如果辅警张某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违规履职,所属公安机关对自己职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而张某与人私聊的行为非履行职务,而是个人行为,公安机关对其违法行为按一般行政相对人对待,给予其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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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图据“陕西警方”
违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严重的或涉嫌犯罪
两位受访律师均对红星新闻指出,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应按照《公安机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来处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
记者注意到,《公安机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规范公民个人信息的使用权限,确定授权主管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相关部门及其民警分类分级授予使用权限。
刘昌松介绍,根据上述规定,公安机关对公民个人信息实行分级存储管理方式,也即有权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民警,根据授权级别不同,看到公民个人信息的内容有所区别。“如有的民警只能看到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号码、住址等一般信息;有的可看到其受教育程度、婚否等信息;有的还能看到其是否离过境,是否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等。”
葛向孜表示,根据《公安机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因侦办案件、行政管理等执法需要,经授权可以对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查询、比对、统计、研判。非因执法需要并经授权,公安机关任何部门和人员不得使用公民个人信息。
葛向孜说,如果是公安机关违规使用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依据《公安机关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分。“违法查询公民个人信息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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