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60年代,美国传教士丁韪良(William A. P. Martin)翻译出版《万国公法》,把“Natural Law”(自然法)译成“性法”或“天法”,把“natural rights”(自然权利)译为“自然之权”。1875年至1895年间,美国传教士林乐知(Young J. Allen)将“自主之权”的概念传入中国,曾经受教于他的翻译家钟天纬1880年赴欧期间曾致信友人,介绍西方各国“小民皆有自主权”。
1895年,严复发表《论世变之亟》《辟韩》等文章,介绍欧洲的天赋人权思想和社会契约论。1901年,梁启超发表《卢梭学案》,又于1902年在《新民丛报》发表《乐利主义泰斗边沁之学说》。1903年,严复将密尔的《论自由》以“群己权界论”的书名翻译出版。1929年至1931年,师从英国社会民主主义代表人物哈罗德·拉斯基(Harold J. Laski)的罗隆基,从功利主义来定义人权的内涵,认为“人权”的意义,完全以“功用”二字为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