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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减半!金融监管局:支持税延养老险保单变个人养老金保单

时间:2023-9-6 12:17 0 430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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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要求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公司(以下简称“试点公司”)有序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各项工作。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
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个人购买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的支出,允许在一定标准内进行税前扣除。2018年,我国在上海、福建和苏州工业园三地实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目前共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亿元左右,参保人数超过5万人。
2022年11月,个人养老金制度启动实施。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上海市、福建省、苏州工业园区等已实施税延养老保险试点的地区,自2022年1月1日起统一按照公告规定的税收政策执行。
北京联合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系教师杨泽云指出,税延养老险并入个人养老金系统,既可避免重复建设,降低运营成本,又可以降低领取阶段的税率,从7.5%降为与个人养老金执行一致的3%税率,有利于税延养老险投保人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政策出台,将税延养老险的税优政策与个人养老金制度完全拉齐,上述两者每年12000元的税优额度是共享的,即使同时参与税延养老险和个人养老金,也最多只能享受12000元的抵税优惠额度。
因此,加快两类养老保险衔接呼声渐高。8月14日,据中国政府网消息,近期有网民在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我来说”栏目留言,反映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的群众购买的商业险未能并入个人养老金账户,导致目前每年多缴纳1.2万元养老保险,领取时还要多扣3%的税,建议有关部门加快两类养老保险衔接进度。
彼时,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网民反映的上述问题曾回复:“正在与相关部门密切协作,研究制定税延养老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的政策文件,明确业务操作、产品管理、信息报送等要求,并将按程序尽快发布。”
如今,相关通知正式发布。根据通知,试点公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积极主动、便利操作原则,做好政策宣传,优化办理流程,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有序开展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各项工作。
支持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
根据《通知》,试点公司应当支持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投保人,在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开立及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或者指定后,提出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的申请。
为了支持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通知》要求,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保信公司”)统筹做好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信息确认工作,自《通知》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银保信公司根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信息向各试点公司提供其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信息,包括投保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等。
自2023年9月1日起,银保信公司关闭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保险合同新单接口,停止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投保人(以下简称“投保人”)新开户功能,停止向投保人出具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税收扣除凭证。
与此同时,试点公司停止向新客户销售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支持将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保单。
值得关注的是,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与个人养老金每年12000元的税优额度是共享的,即使同时参与两者,也最多只能享受12000元的抵税优惠额度。
对此,《通知》要求,收到投保人保单变更申请后,试点公司应当提示其对2022年和2023年两个年度的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交费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交费进行核对,如当年上述两项交费合计超过12000元的,投保人可以持相关交费证明申请退还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超额部分保费。试点公司应当取得投保人对是否需要向其退还部分保费的确认。
可对个人养老金保单进行两种特殊处理
除却要做好衔接工作,《通知》还要求试点公司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通知》要求,试点公司应当通过其官方网站进行为期三个月的公告,并依次采取电话、短信、书面三种方式的其中一种,对衔接工作中的各种流程、政策以及与保护投保者权益相关的事项进行告知。
为了保护投保人的权益,《通知》对于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在和个人养老金衔接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做了比较充分的考虑。《通知》提出,如投保人申请,试点公司可以通过保单批单方式对个人养老金保单进行两种特殊处理:一是在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二是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进行退保,即在合同中增加允许投保人退保的条款。
除此之外,试点公司不得支持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人提出的保单变更申请。对已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投保者,《通知》明确,试点公司可以根据其申请,通过保单批单的方式在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积累期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领取金额的差额。个人按规定领取时,由试点公司代扣代缴其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采写:南都·湾财社记者 罗曼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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