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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养老险将完成历史使命,与个人养老金制度衔接
时间:2023-7-10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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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了五年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下称“税延养老险”)即将完成历史使命,与个人养老金制度进行衔接。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关于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近日在业内下发。
根据记者获得的征求意见稿,税延养老险试点公司将停止向新客户销售税延养老险产品,支持将存量税延养老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税延养老保险保单(下称“个人养老金保单”)。整个衔接工作将于2023年底前完成,2024年1月1日起,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将停止为投保人提供账户管理、续期缴费、信息查询等其他服务。
税延养老险接入个人养老金
“对于税延养老险与个人养老金的并轨,其实业内早有预期。”一名参与税延养老险试点的保险公司高管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
2018年5月1日,酝酿了近十年的税延养老险试点作为“第三支柱”探路者的身份落地,当时试点区域为上海、福建和苏州工业园区三地。到了2022年11月,《关于个人养老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发布,将税延养老险的税优政策与当年发布的个人养老金制度完全拉齐。
更重要的是,
上述两者每年12000元的税优额度是共享的,即使同时参与税延养老险和个人养老金,也最多只能享受12000元的抵税优惠额度。
彼时,业内人士就预计,这两个同为“第三支柱”范畴内的重点产品,且税优政策一致,相对而言,个人养老金制度范围更广、产品选择更多、税收抵扣也更为方便,未来或将实现并轨。
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也正符合了业内预期。根据征求意见稿,税延养老险试点公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积极主动、便利操作原则,做好政策宣传,尊重客户选择,优化办理流程,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有序开展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业务与个人养老金制度衔接,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各项工作。
自2024年1月1日起,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将停止为投保人提供账户管理、续期交费、信息查询等其他服务。税延养老保险试点与个人养老金衔接工作全面完成后,税延养老保险信息平台将停止服务。
“在正式文件下发工作启动后,税延养老险的新单应该就没有了。同时,银保信也会关闭税延养老险信息平台保险合同新单接口,停止税延养老险投保人新开户功能,并且停止向投保人出具税延养老险税收扣除凭证。”上述高管表示。也就是说,衔接工作完成后,税延养老险将无法再进行税收优惠,后续如需继续享受税收优惠,需要将税延养老险转换为个人养老金保单。
如果按照征求意见稿的时间进度,到了明年年初,税延养老险将正式衔接进入个人养老金制度,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
从2018年试点至今,税延养老险的试点区域并未有所扩张,保费数据也一直被业内认为未达预期。数据显示,目前共有23家保险公司参与试点,累计实现保费收入6亿元左右,参保人数超过5万人。
尽管如此,作为“第三支柱”的先行者,业内人士仍普遍认为税延养老险的行业意义很大。
上述高管分析称:“去年个人养老金一出来就是一套比较成熟的体系,背后是几十家保险公司在税延养老险几年运行中积累的实务经验,以及收到的消费者反馈的融入。另外,税延养老险这几年的运行也让社会公众对第三支柱养老的理念和养老储备重要性的了解和认识增加了。所以我认为,个人养老金制度落地后的快速积累和税延养老险的铺垫是分不开的。”
衔接过程注重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上述高管看来,
征求意见稿内容体现了在衔接过程中监管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次征求意见稿对于税延养老险在和个人养老金衔接过程中的各种情况做了比较充分的考虑。”
首先,在衔接工作的告知上,征求意见稿规定,税延养老险试点公司应当通过互联网网站连续三个月每月进行一次公告,并依次采取电话、短信、书面三种方式的其中一种,对衔接工作中的各种流程、政策以及与保护投保者权益相关的事项进行告知。
“目前与投保者沟通以及解释衔接工作是我们的重点工作,因为不管是税延养老险,还是个人养老金制度,都相对复杂,衔接还有一系列的要求,我们需要做准确的信息传递工作。”上述高管表示。
根据征求意见稿,试点公司应当支持尚未进入养老年金领取阶段的投保人,在完成个人养老金账户开立及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立或者指定后,提出的将税延养老险保单变更为个人养老金保单的申请。
也就是说,对于投保者来说,要进行保单转换,要做的工作除了提出申请外,还需要开立个人养老金账户和资金账户。“后续的工作流程保险公司会和银保信做好,整个转换过程对于消费者来说还比较简单。”上述高管表示。
除此之外,对于已进入养老年金领取的、超过12000元税收优惠限额的投保者,此次征求意见稿也设立了相应的退保、退费或领取政策,以保护消费者权益。
例如,针对已进入养老金领取的投保者,虽无法进行保单转换,但征求意见稿规定,试点公司可以根据其申请,通过保单批单的方式在税延养老险合同中增加一次性领取养老金的领取方式,领取金额为税延养老险产品积累期终止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领取金额的差额。
又如,针对超过12000元税收限额的投保者,征求意见稿规定,收到投保人保单变更申请后,试点公司应当提示其对2022年和2023年两个年度的税延养老险交费和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交费进行核对,如当年上述两项交费合计超过12000元的,投保人可以持相关交费证明申请退还超额部分保费,试点公司应当取得投保人对是否需要向其退还部分保费的确认。
而如果自试点启动以来,未因投保税延养老险进行过个人所得税税收抵扣操作的投保人,征求意见稿明确可于2023年底前持相关证明向试点公司直接申请退保,试点公司应当支持其申请,并通过保单批单的方式在合同中增加允许退保的条款,但在新增退保情形下,前三个保单年度的现金价值不得低于产品账户价值的97%、98%和99%。
另外,投保者在符合要求的情况下无论是否选择转换为个人养老金保单,试点公司都应尊重投保人的选择。“虽然说可能大多数人都会选择转换,但不排除也有投保者会选择不转换,这时按照征求意见稿的精神,试点公司需要按照原保险合同规定继续履行保险责任。”上述高管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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