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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科斯批准实施RCEP下关税承诺

时间:2023-5-14 09:32 0 875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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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新社马尼拉5月13日电:总统小马科斯已批准实施菲律滨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下的关税承诺。

小马科斯于5月7日签署了第25号行政令,批准了国家经济发展局委员会的建议,实施菲国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下的关税承诺。

他在第25号行政称:“有必要修改某些进口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以忠实遵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下的菲律滨关税承诺。”

第10863号共和国法,或海关现代化和关税法,规定总统应根据国家经展局的建议修改进口关税,包括必要或适当的分类和其他进口限制的任何必要变化,以开展和促进对外贸易与其他国家。

根据第25号行政令,所有受关税差异影响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成员国的原产货物均应按规定的税率征收关税,但须提交原产地证明并遵守协议项下的所有适用要求。

该命令涵盖那些“进出菲律滨仓库或自由区,以供消费或引入关税区的产品”。

第25号行政令表示:“关税委员会可能会被要求发布关于商品关税分类的预先税收裁定,以确认本命令所针对的特定商品的适用税率,与第10863号共和国法第1100节一致。”

受关税差异影响的原产货物应有资格享受适用于出口方原产货物的关税优惠待遇,前提是出口方是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原产国。

该命令称:“如果原产货物的出口方未被确定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原产国,则在出口方生产这些货物时使用的原产材料的供应方应被视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原产国。”

“原产货物应有资格享受适用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原产国原产货物的优惠关税待遇。”

根据第25号行政令,菲律滨可以允许进口商以菲律滨适用于同一原产货物的最高关税税率提出优惠关税待遇的要求,包括来自提供用于生产该货物的原产材料的任何一方的货物,只要进口商能够证明该要求。

第25号行政令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阻止菲律滨政府援引其法律、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和其他相关国际协议中规定的所有贸易救济措施的追索权,以确保防止进口激增或不公平的贸易行为。

第25号行政令在官方公报或一般发行的报纸上完整发布后,于6月2日生效。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旨在建立现代、全面、高质量、互利共赢的经济伙伴关系框架;通过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以及限制和歧视措施,实现商品和服务贸易的自由化和便利化;营造自由、便利、竞争的投资环境。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参与国由东盟的10个成员国及其自由贸易协定伙伴组成,印度除外,印度退出了该协定。

加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东盟+1合作伙伴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中国、日本和韩国。

在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参与国于2020年11月结束谈判两年后,参议院于2023年2月21日同意批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菲律滨是15个国家中最后一个批准该协定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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