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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岁女生与网友偷尝禁果后忘其长相

时间:2013-10-19 07:10 0 648 | 复制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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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0月17日电 据台湾东森电视台网站报道,台湾新北市一名13岁初一年级少女,前年上网找游戏战友“体验大人的事”,在家中与昵称“易晓夜”的男子发生关系,事后被妈妈抓包,提告网友性侵。

在侦讯过程,少女无法肯定指证对人,也无法确定被告是否为“易晓夜”,但法官认为林姓嫌犯外观符合“矮矮、肥肥、染金发”特征,佐以其他证据判他有罪。

检警调查,被害少女“艾琳”(化名)年纪虽小,但对性事很感兴趣,一直想找机会“试试看”。前年5月,她在某网页游戏中认识一名网友“易晓夜”,艾琳在即时通中谎称自己年满14岁,主动约易晓夜到她家见面发生性关系。

判决书指出,“易晓夜”明知艾琳即使年满14岁,与她发生性关系仍属违法,但他仍难忍诱惑,遂在5月14日当天下午前往艾琳家,过程约2个小时。

经过这一次体验,易晓夜意犹未尽,一直希望能和艾琳“再续前缘”,双方透过手机传情,被艾琳妈妈意外发现,她心觉有异拿此逼问女儿,艾琳只好坦承上网找人“偷尝禁果”。

在气愤的母亲坚持下,艾琳前往医院验伤报案,警方找到当时刚满18岁的林姓男子,林男坦承手机门号是他的,但坚绝否认传讯给艾琳,也没有和未成年少女性爱。承办人员依照程序,安排艾琳隔着玻璃指认“易晓夜”,但她无法确认8人之中谁是情郎,只记得对方“身高未满170,肥肥的染金发”。

审理期间,艾琳与林男面对面对质,法官问她:“这个人是不是‘易晓夜’?”艾琳直摇头回答:“我不是很确定……”,另外,林男的律师指出,根据基地台讯号,5月14日下午,他的当事人位置距离艾琳家很远,不可能在这段时间“隔空”与原告发生性关系。


但法官认为,艾琳在警局指证的2号嫌犯照片,确实与林嫌很像,符合她对“易晓夜”的外观描述,林嫌的手机讯号虽证明他当天下午不在艾琳家,但因事发与出庭时间相隔很久,艾琳可能只是记错细节,加上林嫌自始自终都无法解释为何与被害人密集通联,显与常情不合,脱罪之词难以采信。

合议庭表示,林男性侵未满14岁的艾琳,依法应加重二分之一刑期,但考虑他与艾琳两情相悦,犯案时未满20岁、只有高职学历、并无前科纪录,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本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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