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起左侧
发新帖

员工以肾虚为由拒绝调岗被解雇:一安排上岗就说要上厕所,要求公司赔偿1万!两级法院观点分歧好大

时间:2021-12-20 10:48 1 425 | 复制链接 |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很多劳动者因为不同意用人单位做出的岗位或者工作地点的变更决定,往往采用不出勤等方式进行对抗,这种对抗方式风险较大,如果用人单位因此而做出违纪处理,劳动者可能得不偿失。广东珠海一家公司员工不同意单位调岗,提出的理由竟然是肾虚,双方因此闹上了法庭,一起来看看法院是怎么判决的。
张某某于2018年11月17日入职珠海某有限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从2018年11月17日至2021年11月16日,工作岗位是操作员。
张某某称入职后上了一个星期的白班后,就调了上夜班,但上了一段时间夜班后,发现上夜班熬夜身体感到不适。
2019年2月3日,张某某去遵医五院就诊(中医),医生诊断为肝肾亏虚,开了《疾病证明书》,内容是:“……避免熬夜。”张某某称已将疾病证明书交给人事部,之后就将张某某调为上白班。
2019年12月4日,公司安排张某某去镭射生产线工作,并由班组长带张某某到岗位上看过,张某某认为镭射岗位有辐射,且生产线速度快,分分钟都不能停下来,张某某身体要频繁上厕所,适应不来,要求调回原来岗位。
公司提交的《员工违纪事件报告表》(2019年12月4日)违纪事件记录显示:
因生产计划安排,夜班不够人员需要安排人员支援生产,星期一12月2号白班开始安排人员转班,但该员工反馈因身体不适原因(肾虚)不能转班为由,不接受转班。
经过与工会、HR,包括员工本人一起协商后决定,安排员工回产线先上白班,因员工身体原因,建议安排5天8小时的工作量,该员工需要在12月16日重新上交医院的CT检查以及医生证明。该员工也同意,但回到产线后,管理员安排了岗位,员工同样以身体不适不能上岗为由,拒绝上岗,并且反悔说是他没有达成一致(协议)。现该员工仍然拒绝上岗,一安排就说要离岗上厕所。12月4号一天基本都是在以上厕所为由度过。
2019年12月5日公司的《员工违纪事件报告表》违纪事件记录显示:
12月5日早上8:00管理员给员工开完早会,安排好工作,孕妇都上岗,该员工拒绝上岗,以身体不适为由,且以上厕所为由满车间转悠,严重影响产线纪律。现该员工仍然拒绝上岗,一安排就说要离岗上厕所。12月5号一天基本都是在以上厕所为由度过。
2019年12月6日公司的《员工违纪事件报告表》违纪事件记录显示:
12月6号早上8:00管理员给员工开完早会,安排该员工上岗,该员工拒绝上岗,以身体不适为由,且以上厕所为由满车间转悠,严重影响产线纪律。现该员工仍然拒绝上岗,一安排就说要离岗上厕所,12月6号这天基本都是在以上厕所为由度过。
2019年12月6日,公司以张某某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管理员安排工位,该员工以身体不适为由拒绝上岗位,继而解雇张某某及通知工会。
DSC0000.jpg



图片来源:摄图网(图文无关)
2019年12月11日,张某某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1220元。
仲裁委裁决驳回张某某的仲裁请求。
张某某不服劳动仲裁裁决,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某某因身体不适,不能熬夜上夜班,已于2019年2月3日经遵医五院医生诊断为肝肾亏虚,并出具了《疾病证明书》,写明“注意休息,避免劳累,避免熬夜”,张某某已将该《疾病证明书》提交给公司,公司知悉这一情况,并一直安排张某某上白班。
至2019年12月4日,公司计划调整张某某到镭射产线岗位工作,张某某认为其身体条件不适合,镭射岗位有辐射,且生产线速度快,分分钟都不能停下来,张某某要频繁上厕所,适应不来。张某某提出要求回原工作岗位,但公司没有理会张某某的要求,连续三天(2019年12月4、5、6日)以同一事实(张某某上厕所离岗)为由连扣6分(每次2分),继而适用《纪律执行程序文件》的有关规定解雇张某某。
从公司提供《员工违纪事件报告表》(2019年12月4日)违纪事件记录内容显示:“经过与工会、HR,包括员工本人一起协商后决定,安排员工回产线先上白班,因员工身体原因,建议安排5天8小时的工作量,该员工需要在12月16日重新上交医院的CT检查以及医生证明,该员工也同意。”可见,经与工会、HR(人力资源管理)、张某某三方协商后决定,安排员工回产线先上白班,因员工身体原因,建议安排5天8小时的工作量,该员工需要在12月16日重新上交医院的CT检查以及医生证明。但公司在尚未到12月16日之前的12月9日即已解雇张某某,张某某尚来不及重新上交医院的CT检查以及医生证明,此做法有违三方协商后的决定。
事实上,上厕所方便是人体正常的生理需要,况且张某某有肾亏的病患在身,上厕所的次数会比正常人频繁,公司以张某某上厕所次数多而认为张某某擅自离岗扣2分,不合人性化的要求、不合常理,且连续三天以同一事实扣分。
公司没有证据(视频)证明张某某连续三天都是整天呆在厕所里没有到岗,故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以同一事实连续三天扣张某某6分而解雇张某某,有违法律的规定。
劳动仲裁认定公司调岗合理,但疏忽了张某某身体不适,本身患有肝肾亏虚,不能熬夜上夜班的客观情况。张某某在原工作的岗位没有出现重大的问题,公司若需要调岗的,需经过培训后,张某某若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故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解除张某某的劳动合同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应向张某某支付1.5个月的二倍经济补偿金,即(3711.17元×1.5个月)×2=11133.51元。
公司不服,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条和第三条,张某某在公司的岗位为操作员,公司根据生产或工作的需要,有权安排张某某从事相同或相近的岗位和工作。
根据《员工违纪事件报告表》,公司同意张某某在2019年12月16日重新上交医院CT检查以及医生证明,并非同意员工在提交新的疾病证明书和医院CT检查之前可以拒绝到岗工作。且三天拒绝到岗工作为相同的三个违纪事实,而非同一违纪事实作出三次扣2分处罚。
公司已根据张某某提交的疾病证明书不再安排其上夜班,由于原生产线撤销,调整其从事与原来工作强度相差不大的岗位上白班,且可以上厕所,并无不妥。
张某某在仲裁和一审庭审中均承认12月4日-6日因身体原因没有到新岗位工作,具体原因为其肾虚需要频繁上厕所,但张某某并未举证证明公司不允许其在岗期间上厕所,故其仅以肾虚为由拒绝服从公司工作安排理据不足。
公司依据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和公示的规章制度,解除与张某某的劳动合同,且在解除当日通知工会,在实体和程序上均未违反法律规定,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法院关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事实认定有误,予以纠正。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DSC0001.jpg





1回复

技术包网TG顶游 发表于 2021-12-20 12:33 | 显示全部楼层 | 举报 来自: 菲律宾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站长推荐上一条 /2 下一条

快速回复 1 返回列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