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诉中国案件的误解
菲律宾诉中国案件的误解作者:Ellen Tordesillas(译自《自由报》Malaya)菲律滨在联合国常设仲裁法院对中国提出诉讼,跟很多人所理解的相反,它并不会去判决南沙群岛的岛礁主权属于哪个国家。这是因为联合国常设仲裁法院所管辖的范围并不包含它(对主权的裁决)。它只能决定一个国家的行为,是否符合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UNCLOS)。它不会裁决何人拥有受争议海域的主权。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才会负责对领土纠纷作出判决。而菲律滨并未将中国告上国际法院的原因,是它规定涉及领土纠纷的各方参与诉讼。中国拒绝参与国际法院的诉讼案。它一直坚持通过双边协商来解决纠纷。另一方面,菲律滨坚持多边谈判,所有声索南沙的国家地区都参与。但菲律滨坚持多边谈判的立场,在斯卡伯勒浅滩(中国称黄岩岛,菲称班拿独浅滩或巴贺黎马辛辘)的问题上,就令人费解,因为不同于南沙群岛,对这块离三巴礼斯(Zambales)仅124海浬的岛礁,只是菲律滨与中国之间的纠纷。菲律滨选择将与中国的纠纷案件呈上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庭。但因为仲裁法院并不会对领土纠纷作出裁决,菲律滨对中国提出的诉讼仅限于海洋使用权。中国控告中国主要有三点:中国声称的九段线的合法性;中国在低潮区设立永久建筑物的地方,应宣布为菲律滨大陆架的组成部分;班拿独浅滩(黄岩岛)周边12海浬,应该属于菲律滨的200海浬专属经济区。经常就南海争议举行讲座的大理院资深大法官加彪(Antonio T. Carpio)解释:“菲律滨要问仲裁法院,中国的九段线是否能否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保障的,属于菲律滨的200海浬经济专属区。菲律滨也问仲裁法院,在涨潮时突出水面的一些礁石,譬如黄岩岛,能产生200海浬经济专属区,还是只有12海浬的领海。菲律滨进一步问仲裁法院,中国可不可以占用菲律滨经济专属区内的低潮高地(Low-tide elevations,LTE,,意思是低潮时才会露出水面的礁石,平时都在海平面以下)如美济礁(Meiji Reef)和渚碧礁(Subi Reef)。这些争议包括解释或应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条款。”大理院大法官哈尔地里沙(Francis Jardeleza)去年2月还在担任总检察官时,也对记者们解释:“我们并非要求仲裁法院宣布谁拥有班拿独浅滩。我们只是辩解说,它们属于我们的经济专属区,因此在联合国国际海洋法公约之下,我们有权在当地捕鱼。譬如美济礁,它甚至完全沉在水里的。如果它沉在水里,那根本不能谈什么权利。因此,占领这拥有的任何权利,仅限于那些建筑物。它不能有12海浬的领海,甚至1米的领海也没有。因此,我们的声索其实很简单,陆地主宰海洋。这并非事关陆地的案件。这是有关海域,而且属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范围。”这是经典的打边球。就连中国人也对此印象深刻。中国在2014年12月7日的一份立场书中说:“菲律滨狡猾地将它的案件包装成现在的形式。它不断明言不会寻求仲裁法院决定两国声索的领土主权,而是中国的海洋声索是否符合海洋法的规定,因此,它要求仲裁的案件,看似只是解读或应用海洋法的规定,而不是那些所涉及的海洋事物的主权。但是这种做作的包装手段,并未能掩藏仲裁的真正含义,就是对南中国海上一些海洋事物的领土主权。”如果仲裁法院同意中国的观点说,这个案件属于领土和主权的纠纷,它就会说案件不在它的管辖权内。就此结案。但如果由现任总检察官希眉(Florin Hilbay)及美国国际法律师保罗.莱克勒(Paul Reichler)组成的法律团队,说服仲裁法院,菲律滨的诉讼案并非有关受争议的海洋事物的主权,那么,管辖权的问题就解决了。接下来开始讨论案件的论据。若是到这个地步,就有必胜的把握了。
注:翻译自菲律宾各大报社,不代表菲龙网立场,主旨在于让华人了解菲社会真正的想法,因此所翻译的不只是对华人友好的言论,我们不会报喜不报忧。真实,可靠,才能做出正确的应对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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