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武海 发表于 2015-6-13 03:41

论西菲律滨海、沙巴及其有效控制

论西菲律滨海、沙巴及其有效控制作者:前菲律滨大使罗道夫.阿里沙拉(Rodolfo A. Arizala)(译自马尼拉时报)最近,人们再度对南海/西菲律滨海南沙群岛以及沙巴或北婆罗洲的领土/海洋纠纷感到担忧。菲律滨仍然在声索沙巴,至于南沙群岛,它已经单方面向国际海洋法法庭提出仲裁请求。中国始终拒绝参加仲裁程序,并声称它拥有南中国海/西菲律滨海的主权,但愿意就此事和菲律滨展开双边谈判。与此同时,中国的填海造岛、建造机场和灯塔的行动仍然在西菲律滨海持续着,而观察者担心会导致激烈对抗,因为美国据报正式警告中国必须停止这些行动,并用和平方式解决争议。进一步报导指出,美国军机会继续飞越这些地区来“维护航行自由”。另一方面,中国重申它对该片地区拥有主权,并随时准备捍卫这个主权的立场。由于这些姿态所产生的紧张局势,观察者相信,必须找到和平解决争议的方法,才能避免出现任何激烈冲突。海牙国际法庭是联合国6个主要机构之一,由15名法官组成,他们任期9年,由联合国代表大会及安全理事会选出的。它是和平解决领土纠纷的主要司法机构。它作为世界法庭,有两种权限:1、裁决主权国提交的争议,及2、在联合国的要求下,为法律问题提供建议。纪录显示,东南亚国家共三次寻求国际法庭解决它们的纠纷。第一次是1959年,柬埔寨和泰国,争议地区是柏威夏寺;第二次是1998年,印尼和马来西亚就利吉丹(Ligitan)岛和西巴丹(Sipadan)岛的争议;第三次是2003年,马来西亚和新加坡对白礁(佩德罗布兰卡)、中岩礁和南礁的纠纷。占领地保有原则、自决及有效控制除了上述东南亚国家外,世界上还有其他国家也寻求国际法庭或国际机构来解决他们的领土或海上边界纠纷。他们是喀麦隆诉尼日利亚、尼加拉瓜诉洪都拉斯;及卡塔尔诉巴林。 “占领地保有原则”(uti possidetis)不约而同地被应用在南美、非洲及其他中央政府已经支离破碎或王权被推翻的地区。它通常被应用来消除任何有争议的无主地,并避免外国入侵并占领这些地方,或避免在新国家独立后,重新划定边界而出现的纠纷。因此,按照法律上已占有的,或占领地保有原则,是国际法上的原则,它规定新成立的主权国,其主权范围应该以其独立前所“实际控制”的区域相符。国际法庭在布基纳法索的案件中,对“占领地保有原则”的范围作出了澄清,并指出,以实际拥有而获得的土地来作为主权的依据,目前已经受到非洲国家的普遍承认。但这些非洲国家重新诠释了这个原则,并将“领土完整”的原则包括在内。我们可以发现,以上案件中的“占领地保有原则”的本质,是一个国家取得独立时被承认的领土边界,这导致行政边界被转变成国际边界,譬如西班牙国王统治下的南美国家。这个原则看起来与人民自决或去殖民化的权利有冲突。虽然如此,尽管存在矛盾,但“占领地保有原则”保留了它成为领土自决(self-determination)及有效控制(effectivites)的最重要法律原则,因为双方都运用了“殖民统治有效性”(colonial effectivites)的原则——也就是在殖民统治期间,政府的管治行为,已成为对该地区行使领土管辖权的证据。据法学家说,在这种行为不完全符合法律时,在保持占有原则(uti possidites juris)以外,还包括有效管治,有效控制的唯一角色,是用来证明行使法定所有权的权利。但是,如果该行为不符合法律,而该土地是由另一个并非拥有土地权的国家所管治,因此产生纠纷,应该优先给予拥有土地权的国家。假如有效控制不存在于任何合法土地权时,就必须考虑到这个原则。在印尼诉马来西亚的利吉丹岛——西巴丹岛纠纷中,有效控制被阐述为:“在缺乏以条约为基础的土地所有权上,有效管治及意图行使国家职能的准司法行为,譬如一些经济活动、建筑灯塔等,而且另一方并未表示不同意或抗议,在决定哪一方对该片土地拥有主权时,将被考虑在内。”因此,有效控制或“占领地保有原则”的角色,是根据双方多年来的做法和行为,来作为对边界定义的补充,这等同实际上的“占领地保有原则”。所以,有效控制是为了调整、改变或修正这种由法定所有权所规定的边界。观察就如同国际法庭对印尼诉马来西亚的利吉丹岛——西巴丹岛案件的裁决,双方对这些岛屿并没有任何以条约为根据的土地所有权,法庭采用了有效控制原则——主权行为,条件是涉及纠纷的另一方没有提出反对。引述国际法庭的话说:“在使用这种有效控制的时候,印尼或其前任者荷兰,从未表示不同意或抗议。”法庭根据“有效控制”原则,将这两座岛屿的主权判给马来西亚。而宣布声索南沙群岛(南中国海/西菲律滨海)主权的中国,是根据古代地图及“九段线”,它并未引述任何条约或公约,最近看似正在行使有效控制的原则。另一方面,根据出版的报告,菲律滨声称黄岩岛(Bajo de Masinloc)及附近水域为它的专属经济区,是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而沙巴方面,菲律滨声称它拥有“历史及合法所有权”的依据。根据印尼、马来西亚和菲律滨在1963年签署的马尼拉协议,将寻求司法或其他和平方式解决。我们发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或仲裁法庭,会裁决有关国家探索、使用及保护海洋的天然及海产资源的权利,而国际法庭会裁决有关主权及哪一国拥有某片土地的问题。在两者中,“占领地保有原则”和“有效控制”都扮演重要的角色,而所有争议,必须根据联合国宪章和1955年的万隆宣言,以和平方式来解决。
注:翻译自菲律宾各大报社,不代表菲龙网立场,主旨在于让华人了解菲社会真正的想法,因此所翻译的不只是对华人友好的言论,我们不会报喜不报忧。真实,可靠,才能做出正确的应对方法。

梧桐叶 发表于 2015-6-15 09:25

所以菲律宾通过海洋法庭仲裁主权归属,实际上就是拜错了庙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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