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龙网新闻部 发表于 2013-7-12 08:33

老师带14岁女生去开房 答应5万私了后失踪


师生两人最后的QQ聊天记录。

和女儿的老师刘明做了一年的邻居,林浩一直认为刘明为人不错,没想到就在上个月底,刘明竟然带女儿去开房。林浩气得快崩溃,找刘明私了没有结果,他最终向警方报案。

警方初步认定不构成强奸案件,面对这一结果,林浩很失望,他说,要赶紧换个城市生活,不想让女儿继续活在阴影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A、女儿的老师成了邻居

“一开始,我很尊敬刘明,不仅因为他是女儿的老师,而且发现这人很上进。”

来自河南邯郸的林浩小时候遭遇车祸,左腿膝盖以下截肢,他来厦8年都没有正式工作,就开三轮车在路边卖泡椒凤爪,老婆几年前就离家出走,他和14岁的女儿林娜相依为命,两人租住在岛内一处城中村内,虽然房租只要450元每月,但还是压得他喘不过气来。

林娜在家门口的一所民办学校读初一,学习成绩不错,还是班干部,这让林浩引以为豪。

去年九月份开学后,24岁的刘明搬进林浩租住的楼房,他正好是林娜学校的老师,还担任林娜的任课老师。

“一开始,我很尊敬刘明,不仅因为他是女儿的老师,而且发现这人很上进,每天下班后还去做家教,忙到晚上9点才回来。”林浩说,他好几次邀请刘明来家里泡茶,还一起吃饭。

今年春节过后,刘明不再担任林娜的任课老师,加上林浩忙着摆摊,两家走动比从前少了,但关系没散。然而到了6月最后一天,林浩对刘明的看法,从尊敬变成了憎恨。

B、同学串门惊爆女儿失身

6月30日上午,林浩正在客厅准备出去摆摊,林娜的同学过来家里玩,两个人在卧室聊天。

“什么?你被老师给上了?”同学问林娜。听到这句问话,林浩差点晕了过去,他赶紧趴在墙边听个究竟,接下去女儿的回答让他彻底崩溃:“我又不是自愿的,又没他力气大。”

听完对话,林浩半天都没缓过劲来,也没心思再去摆摊。等女儿和同学出门后,林浩打开电脑,翻出女儿的QQ聊天记录,逐个翻找对话内容,终于找到他不愿意看到的内容。

聊天对象正是刘明,林娜在QQ里问刘明要不要来家里玩,刘明的回复是:“要不要再来一次?”

林浩预感女儿可能被刘明给糟蹋了,但不敢马上向女儿求证,一是女儿已到青春期,内心很敏感;二是父女毕竟男女有别,他不好意思开口。

憋了两天后林浩终于忍不住了,他带女儿来到环岛路沙滩上问个究竟。林浩刚开口问,女儿就哭了。

C、同意私了开价5万元

“没想到进了房间后,他就把我女儿逼到墙角,然后做出禽兽不如的事情。”

林娜告诉父亲,6月29日晚上,她接到了刘明打来的电话,邀她去轮渡附近玩,当时在场的还有刘明的三个朋友。回来时刘明带着她单独打车,她以为是直接回家,没想到刘明中途就下车,两人就在蔡塘村里来回转悠。次日凌晨2点左右,来到一家旅馆门口时,刘明提出说要进去开房,明天早上再回家,她有点担心,但刘明保证说开双人间,一人一张床,她也就同意了。

“没想到进了房间后,他就把我女儿逼到墙角,然后做出禽兽不如的事情。”林浩说,这些都是女儿告诉他的,因为男女有别,中间的过程他也没细问,更没有想说要带女儿去做处女膜鉴定。

听完女儿哭诉后,林浩转身就冲到刘明房间里质问。刘明承认做了错事,说是可以私了,希望林浩不要告诉校长也不要报警。林浩想到自己经济拮据,就同意私了并开价5万元,刘明一口答应下来,然后说要去找朋友凑钱,结果就失踪了。

7月6日凌晨,林浩再也联系不上刘明,只好报警。

“后来我带女儿去派出所做了几次笔录,一开始她还说是强奸,后来却改口,居然说是和刘明在谈恋爱。”林浩无法理解女儿为什么要改口。

聊天记录 女孩答应只说暧昧

昨日下午,记者来到林浩家中,趁着女儿不在,林浩登录女儿的QQ。记者看到,报警后林娜和刘明继续保持联系。刘明还“教”林娜说,“如果你爸爸再问起这事,你就说我们有暧昧关系,那晚顶多是亲亲”,林娜答应按刘明说的去做。

聊天记录持续到7月5日,次日林浩选择报警。 记者想向林娜直接核实相关情况,林浩以保护女儿为由,没有让记者见林娜,但是提供了刘明的电话号码。

昨日晚上,记者拨打刘明的电话,对方一直不接,随后记者发短信说明想核实相关情况,但是对方始终没有回复。

【校方】

已和老师解除合同

据学校校长介绍,刘明去年才来学校担任老师,合同签了一年,今年6月30日解除合同之后就离开学校,校方也联系不上他。校长说,直到林浩来学校举报,才知道此事,但这是他们两人的事情,与学校无关。对于刘明的印象,校长认为他在教学上还是很认真,学生和同事的反映都不错。那为什么要解聘刘明呢?校长解释说:“我们考核后发现,他的性格比较柔弱,管不了学生,解聘不是因为他教学水平低。”

【警方】

若自愿不构成犯罪

警方调取监控录像发现,进入旅社房间时,林娜没有受到胁迫要挟,之后验伤时,林娜身上也没有被打的痕迹。虽然QQ聊天记录显示,事后林娜对刘明说:“对不起,我真的没有喜欢过你,在你破我处的时候,你知道我有多少个不愿意”,但是事后林娜也跟刘明说,父亲管不了她,而且跟刘明约好不再提那天的事情。

记者从警方了解到,因为林娜已经年满14周岁,如果在自愿的情况下,对方和她发生性行为是不构成犯罪的。根据掌握的情况,警方初步认定不构成强奸案件。目前,警方还在进一步的调查中。

对于警方的初步认定,林浩非常失望,但已经无暇顾及此事,他说现在口袋里只剩下10元钱,房租欠了两个月没交,“我想赶紧带女儿离开这里,换个城市生活,这几天都在忙着变卖东西。”说起刘明,林浩还是充满了恨意。

【说法】

幼女指不满14周岁女性

暴力胁迫是认定强奸的关键

我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段。如: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迫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

“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幼女,依照刑法的规定,是指不满14周岁的女性。幼女与未成年女性是不完全等同的两个概念,未成年女性除了幼女外,还包括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女。

法律专业人士分析说,林娜已经年满14周岁,不属于幼女,刘明是否犯下强奸罪,关键还要看与林娜发生性关系时是否存在“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

【提示】

提前引导避免逆反心理

出现问题多给正面鼓励

厦门心灵空间心理咨询师曹凤芳认为,像林娜这个年龄段的孩子,正处在青春期,对男女之间的关系有点懵懂好奇,甚至是向往,很容易对长期接触的异性产生好感,这就要求父母付出比以往更多的关心,正确教育和引导孩子认识男女关系。

“应该告诉孩子正确看待这种感情,引导孩子将注意力转移到学习上。”曹凤芳说,家长发现苗头后不要一味地打压,避免孩子产生逆反心理,反而不利于事情的正确处理。

具体到林娜,曹凤芳说,这个孩子已经受到了创伤,心理上的创伤比生理上更严重,“做父亲的不要再强调事情的严重性,应该缓和女儿的情绪,告诉她这件事只是人生路上的一个坎,发生这样的事情,并不意味着她是个坏女孩,她还是可以像以前一样学习生活。多给一些正面的鼓励,慢慢抚平创伤。”

rola123 发表于 2013-7-12 12:45

每天都有这种事情发生,现在的学生老师是怎么了?

E90 发表于 2013-7-12 12:55

现在师德败坏啊~小女孩好傻

NgSiuKkk 发表于 2013-7-13 05:42

{:6_352:}日本电影里面经常发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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