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龙网管理员2 发表于 2017-5-15 13:01

菲律宾自治政府第473号法案



八         自治政府第473号法案
(修正归化入籍法)

本法令为通过归化取得菲律宾国籍,及废除第2927号及第3448号法令。

第一节 法令名称一一本法令将被称为"修正归化入籍法"

第二节 资格一一据本法令第四节规定,任何有以下资格者可通过归化成为菲律宾公民

1、他在请愿聆讯之日时不得小于21岁;

2、他必须在菲律宾持续居住不少于10年;

3、他必须有良好品德,并相信菲律宾宪法最基本的原则,及他在菲律宾居住期间无论与政府或他所生活的社区,都必须有良好及无缺点的行为;

4、他必须在菲律宾拥有不少于5,000元的房地产,菲律宾货币,或者从事有利可图的贸易、专业或合法职业;

5、他必须懂得讲写英语或西班牙语及任何一种菲律宾主要语言;

6、他必须在其归化为菲律宾公民的请愿聆讯之前,在菲律宾整个居住期间,让其未成年子女入读任何公立学校或由菲律宾私人教育办公室承认的,课程包括教授菲律宾历史、政府及公民课的私校。

第三节 特别资格一一有以下资格的请愿者,其在上一节所规定的10年持续居住条件,将被减为5年:

1、荣幸地在菲律宾政府或任何省、市、社或政治领域工作者;

2、创立新行业或将有用发明引入菲律宾;

3、娶菲律宾女子为妻;

4、在菲律宾公校或获承认但并非专为特定族裔或种族授课的私校,或任何教育机构或行业不少于2年的教师。

5、在菲律宾出生。

第四节 无资格者——以下人士不能归化为菲律宾公民:

1、反对有组织政府或与鼓吹及宣传反对有组织政府的团体或组织有关系者;

2、捍卫或教导以暴力、攻击个人或暗杀来执行其意愿者;

3、多妻主义或相信多妻主义者;

4、因有违公德而被定罪者;

5、患有精神病或不治之症者;

6、在菲律宾居住期间,未能与菲律宾人一同生活,或未有诚意去学习菲律宾人的习俗、传统和理念;

7、正与美国及菲律宾交战的国家之公民;

8、除美国之外,其他不授予菲律宾人归化入籍权利的国家的公民。

第五节意图声明——在提出入籍菲律宾的请愿的前一年,申请菲律宾国籍者,必须在司法部提交一份誓词,说明他们有意成为菲律宾公民。此声明必须写明其姓名、岁数、职业、个人简介、出生地、最后居住的国外地点及所效忠的国家、入境日期。如有的话,其入境菲律宾时所乘坐的船只或飞机,及在提出此声明时,在菲律宾所住的地址。只有在确认其合法入境并永久居留,及获签发显示其入境日期、地点及入境方式的证书后,所有声明才能被视为有效。作出声明者也必须写明,在其归化为菲律宾公民的请愿聆讯之前,在菲律宾整个居住期间,已让其未成年子女入读任何公立学校或由菲律宾私人教育办公室承认的,课程包括教授菲律宾历史、政府及公民课的私校。每一名签署声明者必须提供他自己的2张照片。

第六节 豁免提交意图声明的人士——在菲律宾出生并在公立学校或或政府承认的学校完成中小学学业者,不限于任何族裔或国籍,以及那些在提出请愿前已在菲律宾持续居住30年以上者,只要满足本法令其他条件,不用提交意图声明就可归化入籍。但有一个附加条件,就是申请者必须也让其子女读公立学校或政府承认、不限于教授特定族裔或国籍的私校。同样条件将适用于已提出有诚意成为菲律宾公民的声明,但在归化入籍前死亡的申请人的遗孀及其未成年子女。

第七节 意欲申请成为菲律宾公民者,必须向适当法庭提交三份请愿书,附有申请人的2张照片、写明其姓名;申请人现在及以往的地址;申请人的职业;申请人的出生地点及日期;是否单身或已婚及有没有子女,其妻子及每一名子女的姓名、年龄、出生地及地址;申请人进入菲律宾的大约日期,入境港口,若申请人记得的话,申请人所乘坐的船号;一份说明申请人符合本法令所要求的资格的声明,并说明申请人并非在本法令下被取消归化入籍资格者;写明他以满足本法令第五节所规定的要求;及在申请人提交请愿书后,将持续在菲律宾居住,直到申请人取得菲律宾国籍。该份请愿书必须有申请人亲手签名,并附上2名可信之人的誓词,说明誓词提供者是菲律宾公民,个人知道该申请人在本法令规定的时间段内居住严菲律宾,以及是一名有良好声誉及在道德上无缺点的人,以及在誓词提供者认为,该名中请人拥有所有成为菲律宾公民的条例,及申请人并非在本法令下被取消资格者。该份请愿书也将包括申请人希望在聆讯时出庭作证的证人之姓名及地址。入境证书及意图声明也将组成请愿书的一部分。

第八节 适当法庭一一在请愿者提交请愿书之前所居住至少1年的省份的初审法庭,将拥有专属管辖权,对该请愿进行聆讯。

第九节 通知及出庭一一在提出请愿后,法庭书记有责任在请愿者承担费用下,毎周一次,持续3周在官方公报(Official Gazette),及在一份请愿者所居住的省份并拥有全省发行量的报刊上,刊登该请愿,并将该请愿及一张聆讯通知书张贴在他的办公室或该办公室所在地的大楼的公共及明显地方。该张通知书必须列出请愿者的姓名、出生地及地址,请愿者入境菲律宾的日期及地点,请愿者所提出的证人姓名及请愿聆讯日期及时间。该聆讯将在最后一次刊登通知书后的90天后才可进行。在作出判决后,法庭书记将尽快把请愿书、判决书、归化入籍证书及其他相关资料交给内政部、司法部、菲律宾保安军省督察,及请愿者所居住的城市的治安官。

第十节 请愿书聆讯一一任何选举前30天不得进行聆讯。聆讯必须公开,总检察官亲自或委派代表,或有关省检察官,将代表菲律宾自治政府出席所有聆讯。在聆讯结束后若法庭根据所提供的证据,认为请愿者符合所规定的资格,及未有任何本法令所提出的不合格条件,以及符合所有其他要求,它将下令签署归化入籍证书给请愿者,并依照第3753号法令第十节所规定的,在适当的民事登记处登记该归化入籍证书。

第十一节 上诉一一双方可就最后判决上诉到大理院。

第十二节 签署归化入籍证书一一若在法庭将判决结果通知双方之日的30天后,无人提出上诉,或在上诉后,获大理院维持原判,该判决将成为最终,聆讯该请愿的法庭书记,将把归化入籍证书交给请愿者,上面必须列明:请愿号码、归化入籍证书号码、请愿者在法庭书记面前签名、归化者的个人资料、提交意图声明及请愿书的日期、批准请愿的日期及作出判决的法官姓名。证书上还必须贴有请愿者的照片,并盖上受理请愿的法庭的钢印。在签发归化入籍证书前,请愿者将在公开法庭上宣读以下誓言:

"我庄重宣誓我绝对及永久放弃对任何帝王、君主、统治者、国家或主权的效忠及忠诚,特别是我现在入籍身为公民的;及我会支持及捍卫菲律宾宪法,我将遵守菲律宾政府所颁布的法律、法令与判令,我特此宣誓承认与接受菲律宾政府的最高权力,并保持对其信心和效忠;以及我自愿和毫无思想保留或以逃避为目的,接受此义务。上帝帮助我。。

第十三节 记录档案一一法庭书记将保存2份档案,一份是记录请愿书及意图声明的顺序,并注明从提交请愿到最终签发归化入籍证书的所有聆讯过程;另一份是归化入籍证书记录,每一页必须有经法庭书记认证过的副本,并交给请愿者。

第十四节 费用一一初审法庭的书记将就记录该归化入籍证书请愿及与之相关的聆讯,包括签署证书,收取30披索的费用。

大理院的书记将就每一份上诉所提供的服务收取24披索。

第十五节 归化入籍对妻儿的影响一一任何现在已经或将嫁给菲律宾公民的女子,如愿意合法归化入籍,将被视为菲律宾公民。

根据本法令被归化入籍的人士的未成年子女,如在菲律宾出生,将被视为公民。

若在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如其父母归化入籍之时,已在菲律宾居住,将自动成为菲律宾公民。而一名在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如其父母归化入籍之时并不在菲律宾,只能在其未成年之时被视为菲律宾公民,除非他在未成年之时来菲永久居留,如这么做,就算日后己成年,仍可继续其菲律宾公民身份。

其父母归化入籍后,在菲律宾以外的地方出生的子女,将被视为菲律宾公民,除非在达到成年人年龄的1年内,他未能向所居住的国家的美国领事馆登记为菲律宾公民并及作出效忠宣誓。

第十六节 已死亡的请愿者的遗孀及遗孤一一若最终判决前,请愿者已死亡,他的遗孀及未成年遗孤可继续该程序。就其遗孀及未成年遗孤而言,该案的判决将有等同请愿者在世时的法律效果。

第十七节 放弃头衔或贵族身份一一若申请入籍的外侨继承任何爵位,或被任何其所来自的王国或国家封授任何种类的贵族头衔,除以上要求之外,他必须在提交请愿的法庭上宣布放弃这些头衔或贵族身份,而他的放弃宣言将记录在案,除非获得国会同意。

第十八节 撤销已签署的归化入籍证书——若总检察官或他的代表,或适当的省检察官通过正当程序提出动议,法官可以撤销已签署的归化入籍证书及在民事登记处的登记:

1. 如证明该归化入籍证书是透过欺诈或非法取得的;

2. 若归化入籍者在获得该归化入籍证书的接下来5年内,返回他的祖籍国或前往其他国家永久定居。在此,被归化入籍者若在他的出生国家或他的前国家居住1年以上,或在任何一个国家居住2年以上,将被视为他有意在这些地方永久居留的确凿证据;

3. 若请愿书在不合法的意图声明中被提出;

4. 如证明归化入籍者的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的过失,无论是疏忽照顾他们或让他们转到其他学校,而未能在任何公立学校或由菲律宾私人教育办公室承认的,课程包括教授菲律宾历史、政府及公民课的私校中毕业。撤销归化入籍证书的经认证判决令,将由法庭书记交给内政部及司法部。

5. 如证明归化入籍者自愿被利用当傀儡取得菲律宾国籍,以享受一些权利、特许权或特权。

第十九节 违反本节的惩罚一一任何人如非法制造假冒、胃仿、更改、窜改,或协助他人这么做,或特意帮助及协助非法制造、假冒、更改或窜改归化入籍证书夹加以使用,又或者供别人或其他人使用,及任何人故意违反本法令的规则协助他人取得归化入籍证书,将被罚不超过5,000披索,或监禁不超过5年,或两者并罚。若被定罪者是一名归化入籍者,其归化入籍证书及在民事登记处的登记将被下令撤销。

第二十节 法律时效一一无人将因违反本法令的规则被检控、控告或惩罚,除非该信息或投诉在发现违法的5年内被提出。

第二十一节 规则及空白表格——司法部长将颁发必要规则来执行本法令。空白的归化入籍证书或其他用于执行本法令的空白表格,将由总检察官准备及提供,但必须经司法部长批准。

第二十二节 废除条例一一由第3448号法令修改的第2927号法令,称为"归化入籍法"将被废除,但本法令的任何内容,将不被解释为能够影响任何在本法令生效前,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由任何法令、事件、民事或刑事案件所提出的检控、官司、法律行动或程序,因此对于这些所有检控、官司、法律行动或程序、法令、事件,被本法令废除或修改的法律或部分法律,将继续被执行及有效。

第二十三节 本法令生效日期一一本法令将在获批准后生效。


批准:1939年6月17日



(原载:《华侨华人菲律宾生活指南》由马尼拉华助中心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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