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得知母亲生病后偷偷卖掉女友的金戒指获6000元,“以为同居了财产不分彼此”,女友报警,法院:犯盗窃罪,处罚金7000元
7月8日,据新疆法治报消息,近日,裕民县人民法院公布一起典型案例,明确同居绝非“挡箭牌”,擅自取走他人财物就是盗窃。家住裕民县的张某(男)与刘某(女)是一对恋人,双方共同居住在刘某名下的房屋。
2025年初,刘某因有事外出一个月,独自在家的张某接到母亲生病的消息。因手里没钱,张某打起歪心思。他将刘某首饰盒中的一枚黄金戒指卖了6000余元。
不久后,刘某回家发现戒指不翼而飞,当即询问张某是否拿走戒指,张某矢口否认。
刘某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对此案展开侦查。2025年3月,裕民县公安局办案民警通过电话传唤张某到案。
在证据面前,张某对自己盗窃刘某金戒指的事实供认不讳。今年4月,检察机关以张某涉嫌盗窃罪公诉至裕民县人民法院。
“我以为和刘某同居了,家里的财产应该不分彼此,她的就是我的,所以才卖了她的金戒指。”法庭上,被告人张某悔恨地说道,“我现在已经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以后一定加强学习,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张某向被害人赔偿全部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
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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