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筱璐:非法仲裁注定无法解决南海争议
(原载于《菲律宾商报》)
一段时间以来,随着菲律滨在南海不断挑起事端,有关2016年南海仲裁案裁决(以下简称“裁决”)的讨论甚嚣尘上,甚至出现继续通过仲裁解决有关争议的提议。
八年来,裁决并没有对当事人之间管控南海争议、解决有关问题产生正面影响。一是南海仲裁案后,域外势力借裁决频繁介入南海争议,干扰地区国家管控争议的努力。一些南海当事国出于本国利益最大化的目的,积极引入外部干涉。美、日、澳、英、加等国家以“防务合作”、“保护南海航行自由”等为名,在南海加强军事存在。二是区域国家单方行为增多,增加了南海争议管控的风险。因为主张冲突,海空相遇等引发局势升级的事件时常发生。三是国家间务实合作难以推动。
裁决没有有效解决南海争端,这是裁决本身的问题决定的。仲裁庭在明显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作出裁决,越权管辖,恶意规避中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98条作出的排除性声明,违反了国家同意原则。它错误解释和适用《公约》,损害了《公约》附件七仲裁及争端解决机制的信誉,打破了《公约》中对缔约国利益的平衡与考虑,给国际法治带来了负面影响。
第一,中菲南海争端的实质是菲律滨非法侵占部分南沙岛礁所导致的主权争议及有关海域的划界争议。很明显,《公约》附件七下的仲裁庭对上述争端并无管辖权。为建立管辖权,仲裁庭无视菲律滨将真实争端拆分、包装,炮制诉讼的做法,行使管辖权并做出裁决。其裁决和结论建立在假设和谎言之上,违反了国家同意这一基本原则,注定是无本之木,难以为南海争端的妥善解决提供建设性帮助。
第二,裁决并没有从维护南海地区和平稳定、促进当事国之间解决和管控争议的最大利益出发提供解决方案,反而采用拉偏架的方式,一边倒地支持菲律滨主张,排除中国在南海的合法权利。因此,仲裁庭在解释和适用《公约》时并没有秉持公正专业的立场,偏离了国家实践,例如第121条的解释和适用问题。仲裁庭也超出菲律滨诉求范围,擅自裁判“南沙群岛没有一个岛礁可以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违反了“不诉不理”原则。这样的裁决注定无法被接受,更谈不上对争端解决有所助益。
第三,裁决没有充分尊重历史。裁决对于《更路簿》等历史文献和记录缺乏常识性了解,对中国在南海的开发、利用和管辖活动存在偏见,忽视中国历代政府对南海诸岛和相关海域的持续、和平、有效的管辖,严重损害了中国人民一直将南海作为家园在此生活生产的信念、传统和权利。
从中国和东南亚国家的实践来看,国际司法和仲裁往往无法妥善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端。这与东南亚国家与中国普遍更倾向于“一揽子”解决争议,在解决争议之前倾向于管控争议和预防争端的传统和文化有关。任何争端解决方式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传统,并考虑当事人之间如何持久地和平共处。它不仅要关注规则和结果,也要考虑解决争端的行事方式,照顾各方舒适度。
南海仲裁案对南海争端的解决产生了负面影响。中国政府一直坚定地认为南海仲裁裁决非法无效,对南海仲裁采取“不接受、不参与、不承认”的立场。南海仲裁案裁决对各方而言并不是财富,而是教训,它提醒我们该如何更好地管控争议、预防争端、维护南海和平稳定。如果想透过另一次仲裁来实现非法裁决的所谓“效力”,无异于缘木求鱼,只能在错误的道路上走得更远。 (本文作者为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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