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龙网管理员8 发表于 2024-7-12 09:57

“要儿不要娘”于法不合


作者:黄信怡(原载于《世界日报》)

Bambany市长Alice Guo在参议院聆讯会上自称她是她父亲和女佣非婚生的女儿,但现在她已经不知道她的生母在哪里。这样的情况比香港旧粤语家庭伦理片中的“要仔唔要乸(即普通话中的“要儿不要娘”的故事还离谱。

最高法院通过大法官Antonio T. Kho Jr.)在“Gabun夫妇等状诉Stolk案 ”(G.R. No. 234660, 26 June 2023)判决书中澄清了谁拥有对私生子的父母权力和监护权。菲律宾最高法院还在今年6月25日颁布了《最高法院澄清〈家庭法典〉中替代家长权力的适用》的公告。这是菲律宾最高法院对Gabun夫妇等状诉Stolk 案 (G.R. No. 234660, 26 June 2023)判决书作出了简明扼要的说明。

这起案情大概如此:Stolk Sr.和Catherine Alfonso Daen在美国以夫妻身份生活在一起,但他们并没有登记结婚。 2007年,Catherine回到菲律宾生下儿子Stolk Jr.,但在分娩时死亡,后者由请愿者Nora和Marcelino照顾。而请愿者Nora和Marcelino似乎是Stolk Jr.的实际监护人和附属祖父母,因为他们是Catherine父母的兄弟姐妹。 Stolk Sr. 在后来回到菲律宾要履行其对Storlk Jr. 监护权, 但Nora和Marcelino等人不让Stolk父子见面。于是, Stolk Sr.凭着Stolk Jr. 的出生证明书及DNS检验报告向地方法庭提起诉讼,地方法庭根据亲子关系的概率就将Stolk Jr.的监护权判给Stolk Sr. 。

Nora和Marcelino等人对初级法庭的判决不服, 遂向上诉法庭提出请愿, 上面诉法庭维持原判,于是上诉人转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当案件到达最高法院时,法院发现初审法院仅仅基于亲子关系的可能性就错误地将监护权授予了Stolk Sr.。

法院解释说,赋予父母的监护权源于亲权的行使。 亲权(,在罗马法中称为"父权"(Patria potestas),是指父母根据子女的需要,对其未获解放的子女进行控制和保护的法律制度。 它是法律赋予父母的一系列权利和义务,目的是保护和发展子女的身体,培养他们的智力,教育他们的心灵和感官。

一般来说,父亲和母亲应共同行使对其共同子女的亲权。 不过,对于非婚生子女,《家庭法典》第176条明确规定,尽管父亲承认该子女,母亲仍享有唯一的亲权"。 "因此,在行使这一权力时,母亲有权让非婚生子女与自己在一起,法院不会剥夺她们的监护权,除非有任何必要的理由表明母亲不适合行使这种权力和照顾非婚生子女。这说明“要儿不要娘”于法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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