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龙网管理员8 发表于 2024-3-1 10:11

退休首席大法官论修宪


作者:黄信怡(原载于《世界日报》)

不久前我曾说过, 虽然1987年宪法规定国会分为参众两院,但关于修宪的约制,却没有如同1935年宪法明确写着:“通过参议院和众议院 各自四分之三成员的投票,可以提议修宪或召开制宪大会。 ” 参众两院曾经为此发生争执。 笔者除了认为这可以交由最高法院䆁宪之外,也写过请求我尊敬的最高法院的退休首席大法官潘加尼万(Artemio V. Panganiban)在其专栏谈一谈这一次修宪的议题。 依我估计还有许多人包括这位首席大法官的朋友请求他为大家解惑。

参众两院经过一番争论之后,众议院终于在2月26日对第七号两院决议案进行第一次听讯了,这意味着众议院将全面采纳参议院提出的第6号两院决读 案,以对1987宪法的经济条文进行修改,通过此举来消除对众议院修宪“有政治动机”的怀疑。 据菲律宾星报报道, 对于如何表决的问题,众议院尚没有详细说明。
  
非常巧合的是,在同一天,退休首席大法官潘加尼万终于发表题为《修宪的法规与101判例》(“Cha-cha laws and jurisprudence 101”)。 潘加尼万首席大法官说:“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国会两院是作为一个议院联合投票,还是作为两个议院分别投票。 我的观点是:他们应该单独投票,而不是联合投票,因为国会是由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的,他们在制定、修改或修改普通法律时分别开会和投票,彼此独立。 因此,在修改或修改最根本的法律时,他们也应该单独投票。 ”
  
两院是否应该作为一个审议会议召开,但分别投票?或者他们会选择单独开会和投票?退休首席大法官潘加尼万的主张是:“他们可以联合召开一个大会。 然而,根据他们的选择,他们可以像处理普通立法一样单独召开会议。 原因是一样的:国会由两个共同平等的议院组成,它们分别独立地开会。 没有法律要求他们在提出宪法修改或修正案时作为一个整体举行会议。 ”

潘加尼万首席大法官表示,他鼓励那些真心认为参众两院应该联合开会但单独投票,或者相反(分别开会但共同投票)的人把这个问题提交给最高法院,以解决这一中断, 为我们提供明确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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