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倡议修宪”
作者:黄信怡(原载于《世界日报》)
参议员艾美·马科斯在上周三向参议院提交了第902号决议,敦促参议院调查据称向每个国会选区提供2000万披索的报道,以使这些选区可以提供足够数量的签名来支援人民修改宪法的倡议。
在《1987宪法》第17章第2节是有关宪法修正的明文规定。其规定是:“对本宪法的修正也可由人民直接提议,但须有全体登记选民的至少百分之十二提出请求,而且每一选区至少有百分之三的登记选民赞同。本条规定在本宪法通过后的五年内不得修正。在本宪法通过后修正宪法不得超过每五年一次。国会应规定行使本节所指权利的办法。 ”
自从1987年宪法实施以来,曾经有些人在1997年和2006年想用第17章第2节的规定,由人民倡议来修改宪法,但是这两次都以失败告终。因为菲律宾最高法院在1997年和2006年两次裁定所谓的“人民倡议”违宪。
1997年那一次的“人民倡议”, 因参议员桑蒂雅戈(Miriam Defensor Santiago)、海棉·王彬的遗孀Maria Isabel Ongpin 和曾任卫生部负责人的Alexander Padilla3人向最高法院提出状告选举委员会的请愿。菲律宾最高法院在1997年3月19日就此案作出了列G.R. No. 127325的判决,该裁决说,虽然人民倡议是为了修改宪法,但国会应先颁布一项法律来授权采取此类措施。
2006年又有些人准备以“人民倡议”来修改宪法。那时候, 已经患有肺癌的桑蒂雅戈说,如果国会启动人民倡议,在最高法院受到质疑时,它将被宣布“死亡”。她用旧判决的话说:“人民倡议请愿书是一种明显的非法行为,在它出现时应该被立即击败。 ”她指出了使当时正在进行的人民倡议无效的因素:“它违背了司法先例;它不仅仅是一项修正案,而是宪法禁止的修订案;并且没有为全民公投拨款。 ”
菲律宾最高法院在2006年对那次的“人民倡议”修宪的判决明确地指出说, 这次寻求的修改,将构成对宪法的重大修改。而“人民倡议”只能用于较小的宪法修正案。严格来讲,最高法院这样说,无疑是对《1987宪法》第17章第2节进行释法。
自1997年至今,国会尚未立法规定“人民倡议”的条款。因此,宪法中的 “人民倡议”仍然还是处于先天不足,后天失调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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