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发起行管到底?这家农商行再度100%“接盘”村行股权,近期多家银行均通过“股权受让”增持
财联社8月7日讯(记者 邹俊涛)近期又有不少主发起行对旗下村镇银行进行增持。8月7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网站显示,批复同意石家庄新华恒升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新华恒升村镇银行)股权变更的请示。根据批复,浙江温州瓯海农村商业银行(简称瓯海农商行)受让新华恒升村镇银行股东石家庄信合置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太和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河北瑞泰港物流有限公司、石家庄煦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建勋、聂煊、马素伟持有股份共计2750万股,占全部股份的55%。股权转让完成后,上述股东不再持有新华恒升村镇银行股份,瓯海农商行的持股比例由45%变更为100%。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除了新华恒升村镇银行,瓯海农商行在近一年来还先后对河北藁城恒升村镇银行、河北晋州恒升村镇银行进行增持。据不完全统计,截至目前,瓯海农商行对旗下3家村镇银行持股比例都已经达到100%。
此外,浙江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简称德清农商行)、金华银行等多家主发起行在近期也先后对旗下村镇银行进行过增持。从形式上看,主发起行主要以受让股权的方式增持村镇银行。
瓯海农商行100%持股村行增至3家
公司年报显示,瓯海农商行成立于2005年,由该行作为主发起行设立的村镇银行多达15家。截至2022年末,瓯海农商行对上述15家村镇银行的持股比例在35.35%-80%之间。
过去近一年来,瓯海农商行对下属多家村镇银行通过股权受让方式进行增持。除了最近对新华恒升村镇银行的增持以外,自2022年11月份开始,瓯海农商行还先后对藁城恒升村镇银行进行过两次股权受让增持,对晋州恒升村镇银行进行过一次股权受让增持,最终都实现100%持股。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网站显示, 2022年11月,瓯海农商行对藁城恒升村镇银行的第一次增持。瓯海农商行受让河北藁城恒升村镇银行原股东河北森力化工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藁城区天达电气有限公司、石家庄贞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赵强持有的股份共计1500万股,占全部股份的30%。此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瓯海农商行持股比例由40%变更为70%。
今年3月份,瓯海农商行对藁城恒升村镇银行进行第二次增持。此次,瓯海农商行受让藁城恒升村镇银行原股东石家庄市太和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河北中泰仁达化工有限公司、石家庄盛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黄东、刘新英持有股份共计1500万股,占全部股份的30%。股权转让完成后,瓯海农商行持股比例由70%变更为100%。
同样在2022年11月,瓯海农商行受让晋州恒升村镇银行股东晋州市鑫荣汽车材料有限公司、石家庄市鑫华纤维素有限公司、石家庄科迪电缆有限公司、吕秀雲、张娥、田娜、张壮、黄东、赵强持有股份共计3000万股,占全部股份的60%。股权转让完成后,瓯海农商行持股比例由40%变更为100%。
据财联社记者不完全统计,截至到目前,瓯海农商行对旗下的新华恒升村镇银行、藁城恒升村镇银行、晋州恒升村镇银行等三家村镇银行的持股比例都达到了100%。
多以“股权受让”方式完成增持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类似于瓯海农商行这种频繁对旗下村镇银行进行增持的情况在近期并非个例。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网站显示,浙江江德清农村商业银行(简称德清农商行)、金华银行等多家商业银行在年内也先后通过股权受让的方式对旗下村镇银行进行过增持。
8月2日,德清农商行受让浙江定海德商村镇银行原股东1500万股股权,受让完成后,德清农商行股持股比例增至51.36%。今年4月份,德清农商行同时对河南宁陵德商村镇银行、河南民权德商村镇银行等两家旗下村镇银行通过股权受让方式增持,受让后完成后持股比例分别增至55%和50.9167%;此后的6月份和7月份,德清农商行又分别对旗下的天津滨海德商村镇银行、河南范县德商村镇银行通过股权受让进行增持。
8月4日,金华银行也通过股权受让方式增持旗下的浙江磐安婺商村镇银行,持股比例提升至52%。此外,上市公司长沙银行今年二季度也公告拟受让增持旗下3家村镇银行。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上述商业银行为旗下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增持方式也多以“股权受让”方式。
事实上,主发起行频频增持旗下村镇银行也有其政策背景。202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要加快村镇银行结构性重组。6月份,央行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的指导意见》再提出,“稳步推进村镇银行结构性重组,强化风险防范化解”。
早在2021年,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村镇银行化解风险改革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对于有出资意愿和处置能力的主发起行,支持其向所发起设立的高风险村镇银行增资扩股,或在真实、洁净、合规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协助处置不良贷款,同时要认真评估主发起行包括出资能力、风险状况在内的综合情况,防止因处置风险而形成新的风险。
此外,《通知》还要求,对于高风险村镇银行处置工作行动迟缓、推进不力、未完成既定目标的主发起行,属地局应会同并表局对主发起行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监管约谈、限期完成处置、暂停开办新业务和新设分支机构、限制分红以及责令调整高管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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