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龙网新闻部3 发表于 2023-4-6 07:25

最高法院裁定前农业部长黄严辉贪污罪名不成立

【菲龙网专讯】菲律宾最高法院裁定前农业部长黄严辉贪污罪名不成立。高院表示,监察署用了3年多的时间才完成初步调查,侵犯了黄严辉获迅速审理案件的权利。

在一份日期为2023年1月18日,但最近才公开的长达14页的裁决中,最高法院第三分庭批准了黄严辉的上诉,并下令撤销对他的指控。

黄严辉此前被控贪污,原因是菲律宾稻米研究所为其员工制定的汽车贷款计划。

作为当时的农业部长,他参加了2008年11月召开的菲律宾稻米研究所董事会会议,并在会上批准了汽车贷款计划。但直到2009年1月,当时的执行董事才签署行政命令。该命令详细说明了该项目的实施规则。

黄严辉不再出席随后于2009年6月举行的会议,在该会议上,董事会确定了该计划的融资条款——菲律宾国家银行与菲律宾稻米研究所及其员工签订了合同,汽车将被抵押给该银行3年,直至完全结算的车价和相关利息为止。

监察署的调查发现,该计划的批准导致了对政府“严重和明显不利”,因为据称协议限制菲律宾稻米研究所必须维持其在菲国家银行的存款账户或维持足够的存款余额,为该协议提供保证。

2016年9月,监察署发现可能有理由起诉黄严辉和另外几人违反第 3019 号共和国法或反贪污腐败行为法第3(e)和3(g)节。

第3(e)节惩罚对包括菲律宾政府在内的任何一方造成伤害,或通过明显的偏袒、明显的恶意或严重不可原谅的疏忽给任何私人方提供不必要的利益。第3(g) 节惩罚代表政府订立对政府“明显和严重不利”的合同或交易。

刑事案件于2017年9月上交至廉政法庭。

在宣判黄严辉无罪时,高院认为没有必要讨论案件的是非曲直。相反,讨论集中在黄严辉享有的快速审理案件的宪法权利是如何受到侵犯。

高院裁定:“很明显,监察署终止本案初步调查所用的时间,即三年零六个月又两天,基本上不符合规则规定的期限。被告廉政法庭第六分庭的声明,以及特别检察官办事处承认,这样的时间已经不包括花在事实调查上的时间,这说明了很多问题。除了声称这段时间是合理的,因为它允许调查检察官仔细评估申诉和证明文件,很明显的是,检察机关没有履行其责任,证明违反Cagang制定的指导方针的拖延是合理的。”

它说:“虽然拖延不能仅仅根据进行初步调查所花费的时间来确定,但长时间的拖延是过度的,除非监察署办事处有适当的理由。法院在确定是否存在过度拖延时必须仔细考虑异常长的时间,否则,宪法保障的迅速处理案件的权利将沦为虚无缥缈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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