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龙网编辑部7 发表于 2022-3-4 17:56

该撑的撑,该禁要禁,全国人大代表建议网络直播秀场分类管理





南都讯 即将进入“两会时间”。南都记者了解到,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拟向大会提交《关于进一步促进网络秀场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3月3日,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的广东代表团从广州出发赴京。图为人大代表肖胜方。受访者供图
肖胜方表示,网络秀场直播在给老百姓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造成了一定负面社会影响,因网络秀场直播引起的负面新闻屡见不鲜。比如,整个行业一定程度上存在忽视有价值内容输出,而转向形成以噱头、猎奇为主导的不良风气。同时,部分网红的不良行为和扭曲的价值观若得不到监管部门及直播平台的有效引导,将对未成年人造成较大影响。

他建议,成立网络直播协会,采用国家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模式进行管理;将直播划分成三种类型并采取不同措施;制定具体的网络秀场直播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
肖胜方建议根据直播内容进行分类,对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类的直播予以鼓励支持;对没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内容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内容的直播不支持也不反对;对毫无价值,而且违背了法律法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的直播予以禁止,并追究法律责任。
网络秀场直播有正面价值,也存在发展乱象
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20年所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络视频用户规模达9.27亿,较2020年3月增长7633万,占网民整体的93.7%。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为8.73亿,较2020年3月增长1.00亿,占网民整体的88.3%。

肖胜方认为,网络秀场直播行业在具有正面价值的同时,也存在一些发展乱象。因网络秀场直播引起的负面新闻屡见不鲜,比如以下新闻:90后男出纳挪用公款4826万,一年多打赏主播2000万;亡夫打赏主播250多万元,妻子发现后状告法庭要求退回;贫困生贷十几万打赏主播:朋友圈伪装富二代,父母在家吃低保;13岁女孩花光父母25万积蓄打赏网络男主播等。
同时,“打赏”行为来钱太快太多,使得众多年轻人对直播行业趋之若鹜,整个行业一定程度上存在忽视有价值内容输出,而转向形成以噱头、猎奇为主导的不良风气。若这种不良导向持续发展,有可能导致行业萎缩乃至消亡。
未成年人更容易受直播不良信息影响
肖胜方还认为,部分网红的不良行为和扭曲的价值观若得不到监管部门及直播平台的有效引导,将对未成年人造成较大影响。

在建议中,肖胜方引用了南方都市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研究中心于2021年发布的《南都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专项报告》中的数据。此份报告对4509份有效问卷所进行汇总的结果显示:未成年人使用抖音、快手等短视频类应用的比例分别占14.89%与11.80%,使用比例远超游戏类应用(7.83%)。肖胜方表示,依此数据,在未成年人群体中,承载网络秀场直播的平台应用比游戏类应用更受欢迎。
未成年人在使用短视频类应用时,最常观看的内容就是明星类、网红类视频。未成年人由于其心智不成熟,更容易受直播所传达的不良信息所影响。肖胜方认为,部分网红的不良行为和扭曲的价值观若得不到监管部门及直播平台的有效引导,将对未成年人造成较大影响。
同时,他指出,现阶段被寄予厚望的“未成年模式”在实际操作中虽然取得一定效果,但仍然存在不少缺陷。未成年人容易利用直播平台的各种漏洞,绕过未成年人模式的制约,观看大量只适合成年人的网络秀场直播,部分直播平台出于经济利益考虑,放任这种情况的发生,甚至协助未成年人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管。
即使是成年人,也容易受到网络秀场直播不良内容的影响,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成年人因盲目打赏,造成倾家荡产的悲剧也屡见不鲜;沉迷于网络秀场直播,致使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的更不胜枚举。
肖胜方认为,网络秀场直播行业已经到了必须整治的程度,进一步加强网络秀场直播行业的监管和服务已势在必行。
网络秀场直播的治理成效有待提高
近年来针对部分违规直播平台的行政处罚对净化网络直播环境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肖胜方同时指出,对部分平台的顶格处罚难以真正形成对直播行业的广泛、长效威慑。

他指出,《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提到的有关管理部门包括了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多个部门。各监管主体之间依然存在沟通联动机制缺乏、各自为战甚至相互掣肘的现象。
肖胜方表示,网络直播的监管部门虽然众多,但从国家层面分析,国家仍缺乏对各部门的行政资源、信息、标准、责任、义务进行统一的顶层设计。各部门之间缺乏相应的信息资源共享与协调沟通机制。这种监管方式只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直播乱象,难以真正从源头上打击直播乱象的滋生土壤,无法做到对直播行业进行广泛、长久的监管。
因此,对网络直播的长效治理担子,落到了各网络直播平台的自检自净责任上。
肖胜方指出,直播平台作为商业主体,其主要收入来源就是平台签约主播的打赏收入分成。打赏收入分成多的所谓“顶流主播”在与平台的力量对比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基于对“顶流主播”出走的担忧,直播平台往往对其主播内容的审核相对宽松,对于一些“擦边球”违规内容也往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要对直播内容进行细致、严格的审核,平台也需要在队伍建设中投入更多的人力成本。
直播平台的逐利性,导致其在没有制度进行刚性约束的情况下,缺乏主动进行自检自净的动力。肖胜方表示,当下平台普遍自检与行政机关个案处理耦合的网络秀场直播治理模式的治理成效有待提高。
建议:成立行业协会,分类管理
肖胜方表示,对网络直播行业正本清源,使其始终保持在良性发展的轨道上,最终要靠监管部门与直播平台的良性有机结合。肖胜方进一步解释道,需要先理顺各监管主体间的关系,建设好其信息沟通、资源共享的渠道,并统一制定监管的科学标准;其次,要考虑如何以制度方式调动起直播平台自检自净的积极性。

肖胜方提出,需要对网络直播进行顶层设计,发挥行业自律功能。他建议,成立互联网协会网络直播分会或者网络直播协会,参考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的设置模式,要求进行网络直播的平台和主播自动成为协会会员,遵守行业规定,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纪律。
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解决“案件执行难”的模式,建立由多个监管部门组成的“网络直播监管平台”。平台可设置在网信办,负责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网信办根据网络直播过程的违法行为或者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行为的性质,分别在平台上推送给各具体监管部门处理,并在平台上公示处理过程及结果,以充分发挥监管职能。
肖胜方建议,根据直播内容,将网络秀场直播化分成三种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具体举措包括:
一类直播是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类的直播。主播如要申请进行一类直播,应当提供相应资质证书、实绩证明等以供平台工作人员审核,并报监管部门备案,具体的判断标准可以由有关监管部门另行制定。肖胜方建议,对一类直播,国家鼓励、支持、倡导,对直播打赏不设置打赏金额上限和次数限制。
没有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内容但并未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内容的直播划为二类直播,比如并无“营养成分”的八卦新闻网络直播、并不具有专业技能的“纯颜值”直播、未接受过任何专业舞蹈训练却进行“舞蹈”直播等。此类直播国家既不支持也不反对,可以认定为二类直播。对二类直播施行强制冷静期制度,同时,将二类网络秀场直播的打赏金额上限和频次设置权归于监管部门,而不能由网络平台自行设置。
三类直播则是毫无价值,而且违背了法律法规规定,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原则的直播。应绝对禁止三类直播,并追究提供三类直播者及违规直播平台的法律责任。
此外,肖胜方认为,当前国家虽然已经制定了诸多关于网络直播(含网络秀场直播)的政策、法规,但这些政策、法规中,关于网络直播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的规定较少,即使有相关规定(如原文化部颁布的《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规定内容也较为笼统、片面,实操性不强,无法起到相应的监管、震慑作用。
肖胜方建议,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具体的网络秀场直播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确认直播平台、直播者及用户的违法违规情形种类,并根据情节轻重,作出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
采写:南都记者 代国辉 实习生 李晓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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