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M将在选举署赢得诉讼
作者:黄信怡(原载于《世界日报》)
如果选举署按预订进程审理邦邦·马科斯(以下简称BBM)参选资格诉讼,那么,拙文见报时,选举署第二分庭对泰德·戴(Ted Te)法律代表要取消BBM候选人资格证书(COC)的请愿案,可能已作出了判决,而且很有可能是驳回请愿。
请愿者起初是以综合《选举法》第12条规定为请愿理由,指出BBM因未提交所得税申报表而被定罪,没有资格参选公职,所以要求取消BBM的候选人资格证书。 但上诉法庭在1997作出判决,并没有判处监禁,只有罚款,这也就是说,上诉法庭没有对BBM作出判处永久取消资格的处罚。 以泰德·戴为代表的反马律师却认为,上诉法庭的裁决不必详细说明,因为它被视为写入定罪。
BBM阵营律师在呈交选举署的备忘录指出:"最高法院没有在已裁决的案件中认为,在定罪时,取消资格是根据事实,或者这种取消资格甚至无需在裁决中提及。 ”
后来,泰德·戴别辟蹊径,在备忘录中指出,计顺市地方法庭的分庭书记和总书记都证明该地方法庭没有BBM遵守付款的记录。 这位律师也提出,最高法院和上诉法庭的最终裁决通常由原审法庭执行。 不过,BBM阵营随后向媒体展示了BBM在2001年已向税务局支付了67,137披索。
退休的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Artemio V. Panganiban曾分析说,BBM阵营必须证明BBM支付的67,137披索是支付上诉法庭判决他应付到期的不足所得税和该案件中的每项必须支付的罚款。
马科斯的发言人维克罗德里格斯在12月22日的新闻发布会上展示了税务局发给BBM的证明书已经足以证明了。 至于罚款是否务必交给原审法庭,这是个非我能解释的法律问题。 不过,莱妮阵营已公开表示,明年总统大选是BBM与莱妮的对决,这无疑是认识到BBM可以闯过选举署这一关。 必须指出的是,关于BBM选举资格案最终还是要由最高法院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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