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公证的不完整委托书需担责,菲律宾法律对律师公证文件的规定
法律咨询:
我们邻居购买房产签订合同后,发现原屋主律师公证的文件不完整,并且在公证登记簿上没有完整填写该文件的细节,为此我的邻居特别担心,并对房屋出售方的可信度产生了怀疑。屋主的律师需要为此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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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剖析:
在Chambon诉Atty案(ACNo.11478,2017年9月5日)中,由副大法官NoelTijam撰写,它明确指出:
2004年规则第IV条规定:
5.公证人不得公证虚假或不完整的文件。
(a)签发包含公证人已知或相信为虚假信息的文件。
(b)在不完整的公证书上加盖公章。”
规则VI-公证注册部分:
1.公证登记表。-(a)公证人应按照本规则的规定保存、维护、保护和合法检查,一份按时间顺序排列的公证行为的官方公证登记簿,包括一本永久装订的带编号页的书。
2.公证登记簿中的条目。-(a)对于每项公证行为,公证人应在公证时在公证登记簿中记录以下内容:
(1)条目号和页码;
(2)公证行为的日期和时间;
(3)公证行为的类型;
(4)文书、文件或程序的名称或描述;
(5)每个委托人的姓名和地址;
(6)如果公证人不认识签字人,则本规则规定的有效身份证明;
(7)每位宣誓或确认其身份的可信证人的姓名和地址;
(8)公证费;
(9)公证人不在公证人的正常工作地点或者营业场所进行的公证;
(10)公证人认为具有重要意义或者相关性的其他情形。
(11)公证人应在公证簿中记录未完成公证行为的原因和情况。
在此,无可争议的是,被申请人的公证登记簿没有载有与上述损失通知/损失宣誓书有关的详细信息。为了免除自己的责任,他将其归咎于秘书的疏忽。
在此说明中,我们重申,公证人个人对其公证登记簿中的所有条目负责。他不能把责任推给他的秘书来免除自己的责任。在公证登记簿中记录此类条目是公证人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牢记公证人责任的性质,被告不应将这种责任转移给他的秘书并允许她进行这样的相关记录。”
毫无疑问,原屋主的律师疏忽了他作为委托公证人的职责。根据上述情况,他的公证委任可能会被最高法院撤销、暂停或相应纪律处分。
我们希望我们能够回答您的疑问。请注意,此建议仅基于您所叙述的事实以及我们对此的剖析。当其他事实发生变化时,我们的观点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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