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临国际 发表于 2021-10-12 12:02

为电信诈骗提供帮助者判刑

近日,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利用架设GOIP设备,经他人用以远程操控拨打电话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案。被告人朱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万元;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被告人朱某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2万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朱某、刘某违法所得4.8万元,返还被害人;扣押在案的3台手机、9张手机卡、GOIP设备、路由器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今年4月,被告人朱某通过他人介绍,在明知GOIP设备可以同时使用多张电话卡海量拨打电话、明知架设GOIP设备可能帮助他人实施诈骗的情况下,仍与被告人刘某共同出资4万元购买了一台具有16个卡槽的GOIP设备和大量电话卡。朱某、刘某按照上线指示负责架设GOIP设备,开机并频繁更换手机卡的架设地点,以逃避公安机关打击。朱某、刘某按每个卡槽每小时255元的价格收取费用,非法获利4万余元。4月14日,双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朱某、刘某,并扣押作案GOIP设备、路由器各一台,手机卡9张、手机3台及现金1.2万元。经查,朱某、刘某在该GOIP设备上使用过的多张手机卡均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现场扣押的手机卡一以冒充电商物流客服的名义骗取郑某3400余元;现场扣押的手机卡二以冒充电商物流客服的名义骗取孙某1.9万余元;设备上使用过的手机卡三以冒充电商物流客服的名义骗取汪某3.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刘某与他人共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综合根据被告人朱某、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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