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菲夫妻离婚后,分割共有财产需要知道的几点
法律咨询:我是一名华人,在菲律宾已经生活了20年。我和我的菲律宾前妻在一起生活了8年,后来我们决定友好分手。现在我们已经分手3年了,我前妻有自己的生意,她从事家装行业,我从事教育事业。我们对彼此的财产都没有兴趣,我们能否达成一个协议,声明我们放弃任何夫妻财产的分配权利?
案例剖析:
我们很遗憾地通知您,您们不能独自达成协议,解除您与妻子的夫妻财产关系。任何与此相关的法外协议均被视为无效。
菲律宾《家庭法》第134条规定:“在婚姻协议中没有明确声明的情况下,除非通过司法命令,否则不得在婚姻期间进行配偶之间的财产分割。这种财产的司法分割可能是自愿的,也可能是有充分理由的。”
该法第135条列举了司法分离财产的理由如下:
“(1)申请人的配偶已被处以民事禁令的处罚;
(2)申请人的配偶已被司法宣告为缺席者;
(3)法院已裁定申请人配偶丧失亲权;
(4)申请人的配偶遗弃了申请人或者未履行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的家庭义务的;
(5)在婚姻协议中授予管理权的配偶滥用该权力;
(6)在申请时,夫妻双方事实上已经分居至少一年,而且和解的可能性很小。”
由上述列举可知,事实上已分居至少一年且极不可能和解的配偶,可申请司法财产分割。你提到你和你的妻子已经分居3年。因此,您们可以联合向法院提交一份经过验证的请愿书,要求自愿解散夫妻共同财产,并分离您的共同财产”。尽管您可能不能自行订立协议来分割你们的财产;但是,您可以通过司法程序来做到这一点。
同样,我们认为有必要提及,该意见完全基于您所叙述的事实以及我们对此的剖析。当事实发生变化时,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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