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花椒姐 发表于 2021-8-8 19:52

借款人将车质押给出借人无法还款,出借人可以这样处理

法律咨询:
我的朋友想从我这里借钱,他说他可以把汽车作为担保。我把15万比索借给了他,约定每月利息1000比索,直到债务还清为止,我们签署了质押合同,合同里约定他以机动车为担保。该合同于2021年4月到期,但是我发现该机动车并未在2021年4月份登记。我想把车登记在我名下,如果不能登记在我名下,我可以把车占有么?我应该如何处理?请帮帮我,十分感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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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剖析: 
在菲律宾,质押合同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质押是为保证主债务的履行而构成的;
2.出质人是出质物的绝对所有人;
3.构成质押的人可以自由处分其财产,如无处分权,则需要有合法授权;
4.抵押物由债权人或经共同协议的第三人占有(菲律宾新民法典第2085和2093条)。
  从您的咨询中可以明显看出,质押合同的成立是为了确保您的朋友贷款还款的履行,并且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机动车辆由您占有。但是,要断定你们两人之间存在有效的质押合同,还必须进一步确定您的朋友或出质人是该车辆的绝对所有者,并可以自由处置它,如果没有,他需要获得合法授权。
  如果您的案件具备上述所有条件,您可以寻求对抵押车辆进行公证止赎的补救措施。
根据新民法典第2112条:债权人未按期清偿债权的,可以向公证人办理质押物的变卖,应进行公开拍卖,并通知债务人和质押物的所有人,说明公开拍卖的金额。第一次拍卖未成交的,应当重新举行同样手续的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也没有变卖的,债权人可以占有质押物。
  我们认为即使您的朋友未能注册车辆,您也可以继续上述补救措施,因为注册不是止赎的要求。菲律宾相关法律明确规定:
(a)债权人有未按时清偿的债权;
(b)所述止赎出售在公开拍卖中进行,并通知债务人和在适当情况下质押物的所有者,说明公开拍卖的金额;
(c)第一次拍卖未出卖的,应当进行同样手续的第二次拍卖;第二次拍卖也没有出卖的,债权人可以占有质押物,此时债权人必须对全部索赔和解处理。公开拍卖后,您必须及时将拍卖结果通知债务人。
  如果您寻求公证取消抵押品赎回权的权利,您将不再需要提起小额索赔案件。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强调,如果您愿意,您不会被禁止使用提起此类诉讼的补救措施。作为替代方案,如果您的索赔价值不超过二十万比索(P200,000.00),不包括利息和费用,您可以针对您的朋友提起小额索赔案件。如果法院做出对您有利的裁决,您可以采取行动执行有利的裁决并附上他的财产,包括他拥有的机动车辆。
  我们希望我们能够回答您的疑问。请注意,此建议仅基于您所叙述的事实以及我们对此的剖析。当其他事实发生变化时,我们的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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