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领养的菲律宾儿童长大后,什么情况下可以撤销领养协议?
法律咨询:
我想就撤销领养一事征求意见。我四岁时被我的祖父母收养了。我现在42岁了。根据我从姑妈那里得到的文件,收养申请是在maikati市地区审判法院提出的,并于1980年获得批准。以前,当我从菲律宾统计局(PSA)和我们当地的民事登记处拿到我的出生证明时,我父母的名字都是我亲生父母的名字。因此,在我所有的学校档案记录、我的SSS和驾驶执照上都是我父母的名字。我甚至对外宣称他们是我的家属成员。
2012年5月,PSA给了我一份不同的出生证明,证明我是被收养的,这让我很惊讶。当我问我的旧出生证怎么了,他们告诉我他们的系统更新了。所以现在,我只想撤销我的领养权,因为我从来没有使用或利用过它。
案例剖析:
根据关于收养的规则,特别是国内收养,我们法院批准的收养可以通过提交请愿书予以撤销。年满十八(18)岁的被领养人或其监护人或律师在社会福利和发展部(DSWD)的协助下,或如果他年满十八(18)岁但丧失行为能力,则可由其监护人或律师提交申请。申请必须提交给被收养人居住的城市或省的家庭法院。
但是,如果被收养人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在被收养时没有行为能力,则只能在其成年后五(5)年内提出申请。或者,如果被收养人在收养时没有行为能力,则只能在恢复无行为能力后的五(5)年内提出。(第21节,同上)此外,申请只能基于收养人的以下任何理由:
(1)收养人虽接受过心理咨询,但仍屡次遭受身体和语言上的虐待;
(2)企图杀害被收养人的;
(3)性侵犯或性暴力;
(4)遗弃或不履行父母的义务。
因此,考虑到您现在已经四十(40)岁,您可能不再有资格提交请求撤销收养的申请。虽然我们考虑到您在2012年5月获得菲律宾统计局认证的出生证明,证明您被收养登记的事实,但该事实并非该规则规定的例外情况之一。此外,看来你要求撤销领养的理由,并不符合上述任何一项规则。
我们希望能回答你的问题。请注意,此建议仅基于您所叙述的事实以及我们对这些事实的剖析。当其他事实被改变时,我们的意见可能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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